【环保方案】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6 22: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优秀范文】



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448号),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依法强制淘汰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为保障小锅炉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生态宜居城市、绿色产业城市,建设幸福松原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辖区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采取集中并网、拆撤扩建、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政策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

(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利用2年时间,全面淘汰市建成区(含前郭县城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区)应参照本方案抓紧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原则上与本方案同步实施。

(二)工作任务。

1.淘汰方式。在集中供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网。目前不能并入集中供热网或者对供热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技术改造或者改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位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锅炉吨位要在10吨以上,并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淘汰任务。2016年,累计淘汰市建成区(含前郭县城区)内60%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7年,淘汰市建成区(含前郭县城区)全部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8月,201714月)。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郭县政府根据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淘汰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810月,2017510月)。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郭县政府根据全市总体工作目标及淘汰计划,组织实施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协调解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采暖、生产、商用燃煤小锅炉必须在每年10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次年2月)。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项目完成后,改造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前后照片等资料,向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环保、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向宁江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宁江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向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五、补贴标准

(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补贴。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30元的一次性补贴,不足部分由锅炉所有权人承担;非民用采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按照该小锅炉实际供暖面积,对实施并网后的供热企业予以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贴。不足部分由锅炉产权单位承担。

(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现锅炉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予以每吨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淘汰后不再新置锅炉的,予以每吨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更换生物质燃料锅炉补贴。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产权单位予以每吨1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经营权补偿。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的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原供热锅炉额定容量,予以每吨10万元一次性补偿。

(五)特殊规定。采暖与生产(商用)兼用锅炉,只按照一种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不予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松原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供电公司、浩源燃气公司及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郭县政府为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制定优惠政策。对淘汰燃煤小锅炉工程,各行政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发改委、供电公司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煤改电”优惠政策。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建成区内的燃煤小锅炉,其产权单位(业主)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公用部门不予受理供热经营许可年审。对有供热能力但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不予批建新上热源项目,不准发展新建热负荷,同时扣发政府供热补贴资金,降低信誉等级,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落实主体责任及分工。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郭县政府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锅炉淘汰工作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

宁江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前郭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统筹协调工作,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郭县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公用事业局统筹负责全市取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加快热源厂、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并协调供热企业积极配合宁江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郭县做好集中热网覆盖范围内采暖小锅炉的撤并入网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上报“煤改气”新增天然气用量指标,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推进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煤改电”优惠电价。市工信局配合公用、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锅炉的淘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评审、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市人社局负责将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市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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