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选矿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确保选矿企业安全、环保运行,结合当前选矿企业实际,特制定全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政府环境整治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武安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选矿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确保选矿企业安全、环保运行,结合当前选矿企业实际,特制定全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政府环境整治工作精神,本着“严格整治标准,环境安全达标”原则,集中整治提升一批环境安全达标企业,着力实现全市选矿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化,环境保护规范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全市选矿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整治范围
全市选矿企业。
三、整治时间和标准
为确保选矿企业环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分解为三个阶段实施。分阶段时间安排、标准如下:
第一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达到下列9条整治标准:1、原矿、铁精粉等物料堆放全部苫盖,并安装高压喷洒水装置;2、原料破碎设置于封闭车间,并安装集尘罩+布袋除尘器,实现全封闭作业;3、物料输送采取全封闭措施,皮带机传输布置在密闭的通廊中。4、干排尾选矿厂办理《环评补充报告》,并按照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固体废物,防治固体废物二次污染;5、干排尾选矿厂和钢渣厂按照环评要求修建、使用沉淀池,杜绝废水外流。沉淀池不少于4个,每个沉淀池不小于240m3(20m×4m×3m),采用砖混结构砌筑。6、干排尾选矿厂和钢渣厂设置合法、固定的尾渣堆存点,或制定其他合法的尾渣综合再利用方案;可造成污染的废弃块状尾渣不得作为最终废弃物长期堆放,应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处置。7、干排尾选矿厂和钢渣厂建立尾矿处置台帐,明确专人填报。8、厂门口设置进出车辆清洗设备,出入运料车辆冲洗、车厢苫盖,不得超限超载运输。9、厂内和厂区到干线公路之间的道路两侧要植树绿化、美化。
第二阶段,2016年12月30日前,达到下列3条整治标准:1、建设挡风抑尘墙,形成四面围挡;2、厂内和厂区到干线公路之间道路要硬化,并及时洒水、清扫,保持清洁。3、严格日常环境管理,每天进行清扫,保持围墙、场地、厂房、生产设施立面干净整洁。
第三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达到下述整治标准:对可造成粉尘污染的原矿、铁精粉等物料采取进仓进棚方式堆存。
四、验收程序
选矿企业应在整治时限内按照标准做好环保专项整治,并按程序申请验收。
(一)企业申请
所有整治范围内的选矿企业,以文字形式向属地乡镇政府、市冶金局提出供电整改申请。按照时限、标准完成整治任务的,向属地乡镇政府、市冶金局提出文字环保专项整治初验申请。
(二)乡镇初验
对申请初验的选矿企业,由市冶金局牵头,属地乡镇配合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市冶金局向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交综合验收申请。
(三)综合验收
对申请综合验收的选矿企业,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市冶金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综合验收。通过综合验收的企业,按法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
五、验收要求
(一)在三个整治阶段中,每阶段都要按照上述“企业申请、乡镇初验和综合验收”三个步骤履行验收程序。企业在规定时间段内验收达标后,自动进入下一整治阶段;有复产意向的可按程序申请复工生产。
(二)在整治第一阶段,供电整改企业未通过验收时,只准整改不准生产。在整治第二、三阶段,供电整改企业按要求申请复工生产后,可以边生产边整改。
(三)在整治期间整治不积极或验收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停电整顿或关闭序列。被列入关闭序列的选矿企业,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关闭。
(四)在整治期间,被市政府督查室及市冶金局、环境保护局等督查检查发现违规生产一次的,予以全市通报曝光,依法依规处罚;发现二次的,提交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取消整治验收资格,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电力供应,按非法企业予以清理取缔。
(五)迁址改造提升的15家钢渣厂,其原摊点必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清理取缔到位。原摊点清理取缔不到位前,其新建钢渣厂不得申请整改供电、不得参加环保专项整治验收。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及市冶金、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食药监、供电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清理取缔验收。验收通过的,由验收小组报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逾期未清理取缔到位,原摊点和新厂均视为非法摊点,由专项整治办公室汇总上报,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向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并强化督导、跟踪要账,直至彻底取缔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麻增礼任组长,政府副市长崔耀鹏任第一副组长,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各有关乡镇乡镇长和工业园区常务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整治工作指挥、协调、调度、督导,确保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二)协调联动。市选矿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与协调,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帮扶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冶金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联合执法,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督导企业环保运行。
(三)严明纪律。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放宽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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