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7 08:30:07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松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松原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二)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范程序。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实现债务管理的精细化。

(四)防范风险。通过控制债务增量、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等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五)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到期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用偿债准备金垫付的还款资金要定期收回,未按期归还垫付资金的举债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三章 举借、使用、偿还

第九条 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政府举债需报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第十条 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政府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私自举借债务。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区分不同额度报政府审批。举债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长同意;举债额度在5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长同意,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讨论;举债额度超过50000万元的,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的担保行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其它任何担保均属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第十三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一)政府债务偿还。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政府债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解偿债风险。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政府性债务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评估债务风险状况。主要指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

第二十条 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超出风险预警线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举债机构债务发生还本付息、增减变动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实现财政部门与举债机构债务数据实时共享。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季报表。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应把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在每季度第一次常委会上报告,每半年在政府常务会上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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