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防城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5〕1830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防环发〔2016〕31号)要求,结合防城区环保工作实际,制定防城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方案内容
(一)明确抽查主体和内容
区环保局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除核与辐射设施类、放射性类、送变电类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外,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抽查对象和内容
将本行政区内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的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对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台帐记录、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防城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充分依托现有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软件开发维护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库。区环境监察大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进一步完善信息库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信息,做到全覆盖,并专门指定人员负责信息库的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防城港市防城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方案见附。
(四)确定抽查方式和比例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区环保局应于2017年1月底前确定好2017年度被抽查对象数量(家次),纳入制定的《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以后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好下一年度被抽查对象数量(家次),纳入制定的《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由区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备案。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对象名单并列入制定的《季度检查计划》。
1.排污单位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区环保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区环保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抽查比例:
①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对本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2次。
③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对列入国家级进口废物重点环境风险监管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废物行为发生,辖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
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每两周对本行政区内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抽查1次。
(3)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区环保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2.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验收)抽查比例
(1)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25%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由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一遍巡查)。
(2)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市环保局审批的1%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3)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每季度至少对本级审批的1%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4)特殊监管的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实施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10〕106号)中第四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规定和第十七条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各环境监察机构自行安排检查,但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检查不少于1次”的检查频次要求不再执行;之前防城港市印发的其他有关划分环保监管等级分类管理和环境监察频次要求规定与本实施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三、建立配套机制
(一)建立抽查“双随机”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同时选派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抽查留痕机制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等相关文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建立高效处罚机制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建立抽查保密机制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级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对象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街道办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方案,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2017年2月底前,在2015年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后台基础数据录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和完善移动执法系统中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信息;确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排污单位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名单,以及建设项目中的特殊监管的建设项目名单;完成制定本地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7年3月始,全面予以推广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