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7 09:10:10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要求,为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检查。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粮食深加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石油勘探、开采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产”服务等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生态破坏情况;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查处松花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出的应由环保部门验收而未通过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吉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保护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保护区内有无环保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自然保护区内有无开矿、采石、捞沙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

(四)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检查。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业园区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检查。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建有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内道路和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环境风险源防控设施建设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清理与环境管理相悖的不合法规章。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宁静日”、“服务年”、预先通报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监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现象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410日—429日)。各地要及时做好动员部署,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对本方案及有关文件要认真进行学习传达,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分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将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要于413日前报市联席协调机构办公室。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5430日—1110日)。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复查、市级核查分阶段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自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倒排工期、积极整改,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账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填写大检查信息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大检查具体任务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复查,确保内容全面、准确、详实,不留死角。要及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做好月报与季报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51112日—121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完善建档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报送各类专项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大检查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环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经合局、市农委等单位组成的环境保护大检查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大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落实市政府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法制办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查、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经合局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审核,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和处理,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移送处理和整改落实。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汇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地方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联席协调机构,加强协调沟通,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要成立专门工作办公室,明确负责领导及专职联络员,保证信息上传下达。严格现场检查,规范信息填报。要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位、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

(二)完善成果应用。各地在检查中,要着重掌握辖区污染源总数、分类及污染治理等情况,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登记造册。要以大检查结果为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政府依据行政区划,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实现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全覆盖。要建立电子档案,充实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要深入剖析,形成案例,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三)加大查处力度。在边查边改的同时,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环境问题突出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当地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依法处置;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开展规划环评及未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业园区,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化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信息调度。在大检查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信息调度机制,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重点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做法、具体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于每月月底前上报联席协调机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月调度的基础上,做好季度信息的汇总分析,并在每季度15日前上报情况。认真做好全年大检查工作的总结,并于20151215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

联系人:纪宇迪、孙莉婷 ,联系电话:04382093052(传真),电子邮箱:3618022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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