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打造“脱贫攻坚先行区”目标的实现,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上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打造“脱贫攻坚先行区”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 号)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村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19+1项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自治区22+1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及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 建设部分资金、县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以及我县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收回资金、存量资金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资金用于扶贫部分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单位为我县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原则,统筹后的使用方向主要为:农业生产发展(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能力建设、生态保护、易地扶贫搬迁及其他方面。其中,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自治区层面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方面,市、县层面资金的使用方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使用,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做到“应整尽整”。
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资金使用做到“七个不准”:一是不准借统筹整合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二是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三是不准用于平衡预算;四是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五是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六是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七是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六条 统筹资金实行国库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审核报账制度。
第七条 涉农资金统筹工作由上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专责组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日常工作,资金政策专责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工作推进、资金审核、数据汇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财政局负责整合方案的制定、资金拨付和监督工作。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牵头会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整合方案,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及时下达整合资金。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负责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牵头对项目主管单位及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本县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规划的衔接工作和相关扶贫项目的实施。
(三)县扶贫办负责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立项目库以及相关扶贫项目的实施,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同时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整合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等。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其他部门负责相关扶贫项目的实施以及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完善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将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确保上级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如期完成。部门专项规划要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同时配合做好项目库建设和方案编制、绩效考评。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六)各乡(镇)根据脱贫规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原则,筛选项目,为项目库建设提供项目源。
(七)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各项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保存完整齐全,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县审计、纪检、监察会同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县扶贫办根据扶贫规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围绕产业发展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及村级集体经济平台建立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当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及时确定本乡(镇)、本部门负责的扶贫项目,按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县扶贫办申报,县扶贫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纳入扶贫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自2017年起,所有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安排,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且要求对整合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自治区备案的整合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变更后,及时调整统筹资金整合方案并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每年6月和12月为调整方案时间,年度最终的整合方案为12月调整后的方案。
第十三条 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投资财政涉农资金总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并根据《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发〔2008〕60号)文件要求进行审计结算(由村民自建并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等补助方式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后,相关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实施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取消项目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安排。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广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每年自5月份开始的每月末,项目责任单位要按月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进展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及时编制“一上”整合方案。由县财政局于8月底前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合本年度的整合资金规模,按“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统筹整合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将审批方案作为“一上”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及时编制“二上”整合方案。由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一下”资金计划数额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二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备案并抄送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单位收到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后要加快实施对应的项目并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整合方案时,整合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项目要有责任单位、项目地点、建设任务、资金规模、时间进度计划、设定项目效果目标等,做到能够对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统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入库项目前期准备,县财政局要结合入库项目实际需要,通过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本级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外,如果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按原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工作经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其他一律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统筹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把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县财政国库“一个水池”内,资金的安排统一由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一个水龙头”放水。资金安排到项目后,财政局按根据各责任单位实施项目进度所申请拨付资金的审批结果,按照“审批支出多少,下达资金多少”的方式,据实下达统筹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到相应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结果等材料进行申请拨付资金。各责任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要严格审核拨款凭据,并填写《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审核、并报备县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办公室后,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达已审批的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由责任单位对项目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对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到贫困户“一卡通”。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可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10%-30%;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财政资金的80%(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财政资金的90%);待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经项目责任单位复验无质量问题、项目责任单位出具工程复验报告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报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责任单位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财政局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由财政局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和要求拨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按中央、自治区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资金,并将调整后的资金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台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收付台账,对统筹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依据统筹方案和资金下达文件登记收入,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复印件登记支出,及时掌握和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拨付。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责任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涉农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以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审批拨付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下达涉农统筹资金。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下达资金和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的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财政局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最高为30%。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县财政局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县财政局将扣减其部门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 财政涉农统筹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报账项目进行阶段性进度或竣工验收,对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拟支付的项目补助内容和金额进行公告或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相关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报账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对拟拨付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财政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县财政局不再对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相关报账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计划批复文件、中标通知等);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五)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六)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由乡镇汇总(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材料等;
(七)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核定单,完工验收则提供验收单;
(八)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九)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十)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凭据。
项目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一)-(九)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一)-(五)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报账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七)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一)项和第(五)-(九)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一)、(九)和(十)项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纳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函,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报账申请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报账手续。
第五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财政专项资金审批表》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资金拨付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支出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责任单位加盖公章)等作为县财政局下达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另 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六章 资金监督及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县级财政和扶贫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建设完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年度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对整合资金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组织或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根据审计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整合资金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滞留、截留、挪用、骗取、冒领资金等行为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群众参与监督制度。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必须需要受益地贫困村干部、贫困户代表参与,实施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绩效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五条 年度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四十六条 统筹资金考评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四十七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方式及内容按照《上思县财政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县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年度评先挂钩,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组负责定期通报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涉农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31日印发的《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