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方案】崇左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全面完成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平稳对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要制定规范的移交与接收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尽力缩短整合时间,确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整合工作。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四)问题导向、风险防控。
要认真分析和预判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整合工作的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
(五)严格纪律、强化监督。
加强对整合期间的基金管理,严格开展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基金、资产等管理和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内部、外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三、整合实施步骤
(一)制定整合实施方案(2016年11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整合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2016年11月30日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机构编制的指导意见,及时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市本级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三)整体移交(2016年12月31日前)。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移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市本级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
1.管理职能和人员的移交。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能、机构、编制规定和人员核定,开展编制人员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为接收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人员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原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管理下,继续履行原承担的新农合收支结算等工作职责。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农合经办管理人员,其参公过渡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法定程序确定。〔责任单位: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档案资料移交。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含乡、镇新农合办)将新农合的所有档案资料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档案资料(含所有纸质和电子文档)包括历年的政策文件文书档案;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历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历年基金的收支财务会计凭证、账册和印鉴等。〔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固定资产移交。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含乡、镇新农合办)将新农合使用启动资金及政府投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财政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全区新农合信息系统及数据移交和接收的具体方案实施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基金移交。
(1)新农合基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资产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2017年6月30日前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完成对整合前的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审计后的新农合基金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尚未结转的新农合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四、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按照“编随事走,人随事走”的原则,整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资源,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完善参保方式,确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其他居民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收取个人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参保。
(三)统一筹资标准。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具体筹资标准和财政负担比例统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五)统一医保目录。
整合期间,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颁布实施前,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颁布实施后,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六)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将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的定点机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对原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经考核符合定点条件的,续签服务协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七)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原新农合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经审计后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强化基金收支预算,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统一经办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统一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流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整合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清理与移交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整合过程中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有关整合工作的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调整和划转工作,做好新农合资产划转的监督,为整合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基金和资产的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整合制度、整合机构、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要认真做好舆情监测和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