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制度】江州区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7 13:20:09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江州区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江州区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科室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局办公室检查的工作机制。

本局办公室是机关及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及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系统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局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及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科站、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科站领导;

(二)机关机构:机关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政策法规:相关政策、规定;

(四)非保密统计数据及工作动态;

(五)全局性重点工作;

(六)与工作相关的预案、应急管理;

(七)其他。

第八条  科站及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

(二)内部设置: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科站有关制度;

(四)科站重点工作;

(五)部门动态;

(六)部门动态: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其他。

第九条  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单位领导:领导简介、 领导机构;

(二)机构设置: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五)业务公开: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网上业务平台;

(六)服务承诺: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七)其他。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站部门负责公开,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江州区政府网站;

(二)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其他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设施;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江州区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科室、部门均在其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各科室、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五条  科室、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  本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本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局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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