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营业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聘用的务工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因机构改革原因办理提前退休且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第六条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三)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及复印件;属劳务派遣机构托管的还需提供和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职工工资表;
(七)单位开户申请报告;
(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体工商户开户事宜原则上由户主自主办理;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当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通知缴存单位或缴存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如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单位或缴存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四)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造成的信息记载错误而需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第十四条 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需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或封存等手续。
第五章 汇缴和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任何用工形式下,住房公积金均由发薪单位负责缴纳,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转移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
到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选择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
第二十一条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转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账户余额按销户提取的计息规则计结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一)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缴存人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四)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应在符合转移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
第七章 封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暂时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手续:
(一)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
(二)缴存人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缴存人工资的。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照常计结息;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同时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第八章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二十七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审批工作自审核结束之日起5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单位应为该缴存人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暂仍无力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不销户提取,账户内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缴存人主动放弃补缴权利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第三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章 计结利息
第三十二条每年结息日,为缴存人计结利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自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缴存人计息。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为缴存人计结利息。
第十章 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法规规定的应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情形。
第十一章 归档收存资料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三十八条 归集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完成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9日起正式实施。崇左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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