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宁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7 14:20:09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宁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宁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发放贷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宁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放的经营性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并对资本金净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是指在宁明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政策。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物、无质押物、无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放的首笔贷款。为中小企业担保和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200万元,为合作社担保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为农户担保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通过政府风险补偿金担保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六条  县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开设风险补偿帐户,提供担保、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合作社、农户贷款担保资格和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负责贷款的数据统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补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对象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工信局、农业局、商务局分别负责审核工业类、涉农类、商贸流通类项目(或农户),并提出审核意见。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合作的审计与监督。县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农户及涉农小微企业的认定,配合做好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县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小微企业的认定,配合做好基金使用审核及监督检查。县公安局、法院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及担保、补偿原则

第七条  本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出资设立,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风险补偿金由宁明县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补偿金用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若发生不良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净损失。补偿对象为向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性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偿还额度及审批权限: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额度:对单个农户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合作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中小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风险补偿金补偿额度:对单个农户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合作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中小企业贷款净损失的补偿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

风险补偿金担保及偿还审批权限: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和偿还额度为40万以下(不含40万元)的,由县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审批;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经县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担保流程及贷款发放条件

第十条  贷款担保流程。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向县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县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程序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银行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无违规经营。

(二)贷款无挪用,还款意愿强,贷款期限内无恶意拖欠贷款各擅自转移财产等逃废债不良行为,借款人、中小企业股东无赌博或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截至申请日,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发放的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合作社、农户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关处置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仍发生损失,可使用本风险补偿金代偿。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县金融办,使用程序为: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金融办,由金融办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拟补偿名单及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风险补偿基金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复核,确定补偿金额,出具最终评审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县金融办根据县政府的书面通知将相应“风险补偿金”从专户中拨付给相关申报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管理小组要对追索情况定期跟踪。县金融办负责协助银行进行追偿,并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及银监部门相关要求。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违规渎职行为。

(三)与中小企业、合作社、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四)贷款损失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如,旱灾、水灾、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拒、非恶意等原因造成的。

(五)贷款已依法进行了追偿,仍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金合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县财政局、金融办。

第十八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对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金融机构,将取消该银行下一年度的合作资格。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访问:宁明 补偿金 县政府 【财政办法】宁明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