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意见】辽阳市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一)强化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强化有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的必要资金。农业(粮食)部门负责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负责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完善建立耕地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和制度,强化监测手段,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监测,指导耕地合理利用和治理,防止粮食污染。水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污染源的监测,防止耕地土壤(外源性)污染。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口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网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电〔2015〕6号),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提高耕地占补平衡质量,坚持统筹规划、先补后建、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耕地修复、农田节水等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稳定粮食作物面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将粮食作物面积、产量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积极做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大力引进推广高产优质粮食作物品种。严格执行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辽阳市2015至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3号)。到2020年,全市要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田165万亩。对已停止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全部按照高标准农田项目标准建设,综合亩投资达到1500元;对建成10年以上项目区要立项续建,综合亩投资达到1100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优化农业专项支出结构,加快构建适应粮食生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提档升级,集成推广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深化农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大农机与农艺融合力度,巩固水稻、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成果,提高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全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设立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农技服务模式。建立玉米、水稻品种对比实验田,引导农民选择适宜品种,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技术员培训工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种田本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藏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省、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中适当提高粮食种植合作社、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和提供全程农机服务类型合作社的比例,增设加分项,对粮食种植合作社、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提供全程农机服务类型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合作社适当加分;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给予信贷支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29号)及其《补充意见》(辽市政办发〔2014〕51号),开展农地流转经营权贷款,增加粮食生产专项贷款额度,优先支持种粮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资金贷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新肥料、新技术,加快高效缓释肥等新兴肥料的应用,集成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深松整地、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作物生长动态远程监测与预警,开展农业年景预测、生长季农业气象条件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分析,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效防控有害生物和病虫害,不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做好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和良种补贴、农业保险、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等各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支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落实现代农业示范区(带)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对优质水稻、优质玉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进行补贴,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带)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九)抓好粮食收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国家临储粮收购政策。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标准,严厉查处“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委、农发行辽阳市分行、中储粮辽阳直属库,各县(市)区政府﹞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发挥粮食价格市场导向作用,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积极探索通过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作、托管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增值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全面落实市级粮油储备数量,确保保管、轮换费用及利息足额到位。制定《辽阳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为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应急保障作用,保证成品粮油数量和质量,增加成品粮油轮换次数,市财政局根据具体轮换情况,增核轮换费用补贴。切实加强储备粮轮换和库存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辽阳市分行﹞
(十二)发挥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作用。发挥粮食储备和库存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在粮食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辽阳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做好粮食仓储设施以及配套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功能匹配、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处置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制度和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任何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处置设施、变更用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将粮食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充分利用国家、省的政策支持,对铁西粮库、宏伟粮库的散粮装、卸、运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与铁路、港口等做好功能对接。以市粮油储备中心为大型成品粮油物流基地,建立与粮食宏观调控、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做大做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骨干企业。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规模化、产业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农发行辽阳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产业龙头企业,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发展粮食加工产业。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全市要建成90个应急供应网点,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县(市)区政府要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军粮供应体系。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强化军粮供应网点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市本级对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加强军粮筹措供应制度建设,提高军粮筹措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建立区域性粮油价格监测体系,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物价局、辽宁调查总队辽阳调查队,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粮食、食药监、质监、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违规交易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按省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我市区域内中央和省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一)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农资商品质量信息,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严格确认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条件,实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质量档案,对耕地实行分级管理。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运行体系,加快编制、实施《辽阳市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城乡统筹,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推行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简易处理模式。有条件的村庄,都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种植净水植物的氧化塘等生活污水简易处理项目,有条件的小城镇要逐步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依托农产品质量监测、追溯平台,加强粮食检测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购置必备的检测设备,强化检测手段,全面提升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大“放心粮油”网络建设力度。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的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制度,确保进入市场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市、县两级联动检测,确保地区粮食质量监管无盲区、全覆盖。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制定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问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四)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抓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行业和单位食堂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形成爱粮、惜粮、节粮的良好风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推广应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大力推进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继续落实农户科学储粮,积极推广农户储粮新技术、新设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六)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本意见要求,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辽宁调查总队辽阳调查队、农发行辽阳市分行、中储粮辽阳直属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