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制度】凭祥市城乡规划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所有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随意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因公务需要,需要派车的,需提前到办公室报告申请,填报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凭祥市国土资源局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见附件1),如实填报,由办公室调度安排车辆,待领导批复后方可出车。派车单需要填报公务用车的申请人,申请使用的部门,申请的时间,用车的事由、前往的地点,发车(收车)时间,同行人员,司机,派车车号等有关内容。市区的派车由办公室审批,到乡镇开展工作的派车由分管领导审批安排,离开凭祥的派车由主要领导审批安排。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须封存停驶,因突发应急事故需要用车的,需报告主要领导后,按流程申请派车。派出车辆需当天归还办公室,填报收车时间。特殊情况需申报说明。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并证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单位的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使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电车收进局大楼一楼大厅保管。
第十一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在市区内的尽量安排电动车,路程较远的安排机动车。进行现场核查的,原则上要综合考虑、统一安排,避免重复用车。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
因工作需要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
第三章 车辆维修、燃油、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加油卡由办公室保管。驾驶员到局办公室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见附件2),办理用油登记,领取加油卡加油后交局办公室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见附件3),经驾驶员、车辆维修鉴定小组(见附件4)、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500元以上的检修需呈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财务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驾驶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办公室、财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财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4.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8.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故障行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或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车辆违章、被盗抢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电动机动车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局公车的驾驶人员主要为廖宁戈、李浩飞、龙立威同志,如因驾驶员另有工作安排,不能出车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驾驶,其他同志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局机关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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