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7 21:40:04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装卸作业等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增强联合执法合力,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通行,杜绝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机构

1.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永威任组长,市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

2.组建专业队伍。公安交警支队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机动队伍,负责全市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加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限速等有关规定,加大巡查力度和巡逻频次,严厉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时间安排

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从201512月上旬为集中整治动员部署阶段;20151220日至2016930日为严格管理、严厉查处等违章违规集中整治阶段;2016101日至1030日为清理取缔非法停车场阶段和督查验收阶段。

四、整治重点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交通秩序和装卸环节的监管,防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超载、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未经许可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3.无资质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行为;

5.未按规定维护或检测检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载罐体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行为;

7.压力容器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交通秩序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违法停车行为;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不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速度通行的;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或伪装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制度的;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中未实施静电接地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现场未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厂检查制度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地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2.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许可,违法经营的。

五、整治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执法,突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高峰时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实施上限处罚。

(一)严格管理

1.2016228日前,完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审验工作,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2.2016310日前,完成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3.2016315日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作业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治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4.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围绕华锦集团、辽河石化、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等化工产业集聚区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分布,机动队伍要在305国道路、中华路、外环路等重点路段、重点时间、重点部位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禁行路线、重点路段不间断的执法检查,确保每月不少于2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对路面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5.严格城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北街—305国道—外环路;东风街东段—双东岗—双科岗—新工街—大盘线;新工街—林丰路—兴油大街—辽油岗—辽园岗—公园街西段—外环路三条路线早、中、晚高峰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的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6.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建设。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加快危险货物停车场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市公安交警支队要严格危险货物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

2016930日前,完成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盘山县政府、双台子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管理。2016228日前,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兴隆台区政府、双台子区政府

8.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开放。2016531日前,允许符合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

责任单位:盘山县政府、大洼政府县、兴隆台区政府、双台子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9.加大取缔非法停车场力度。20161024日前,完成未取得许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清理取缔工作。

责任单位:盘山县政府、大洼县政府、兴隆台区政府、双台子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二)严厉处罚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的,责令其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或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拒不改正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安监支队

6.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的;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的,按高速公路和普通道路分别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312分。其中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超速50%以上的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对驾驶员分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驾驶证扣312分。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分别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停车的,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

11.非法改装或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移交或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安监支队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以下罚款。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责成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引发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未采取静电消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安监支队

1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贯彻落实,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处理,加强职能互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集中整治工作,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实行责任倒查。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五)加强安全宣传,形成舆论监督。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对集中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用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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