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7 21:50:03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仅供参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监管、权责一致、联合惩戒、社会共治原则,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1.建立监管职责清单。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2.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相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市、县级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时要负起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3.严格监管职责落实。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4.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5.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统一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市工商局负责)。

各级政府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内部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汇聚县级部门应公示的数据,为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统一公示信息提供技术保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6.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工商局负责)。

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7.开展公示信息抽查。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办法》,按照省工商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的企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检查。建立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和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市工商局负责)。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8.加强信息公示保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部门市场主体信息。依据省政府制定公布的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待全省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对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电子化采集、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9.建立异常记录制度。按照《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市工商局负责)。

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0.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法院分别负责)。

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1.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安监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行为未改正前,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12.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共治

13.畅通投诉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4.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社会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5.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部门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推荐访问:盘锦市 意见 商事 【工商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