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精准扶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容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精准扶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 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精准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确保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精准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管理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管理系统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贫困村,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上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的使用与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拨付、报账、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参与计划申报、计划下达和项目验收。
(二)县交通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预算审查、计划申报、计划下达、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验收、报账资料审核,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并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三)县直有关部门、镇政府、村委会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预决算编制、申请报账,建立完善相关项目台账,参与项目验收。
(四)县审计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统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本级财政根据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自治区、市、县确定的革命老区和扶贫攻坚工作重点贫困村以及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扶贫办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投向(即已确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外,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依据扶贫规划、脱贫任务、工作目标、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要充分利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成果,围绕脱贫任务,按照各镇、村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因素,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以解决好贫困村、贫困户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首要任务,将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镇、村、项目和对象。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扶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贫困村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脱贫摘帽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支持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屯级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执行自治区规定。
(四)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
(五)必要的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切实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提升项目实施与受益对象的关联度,强化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经营主体在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发展产业或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脱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统筹用于开展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及其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支出。
各项目镇、项目实施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和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部门提交的分配方案或县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一)对上级财政上一年度提前下达和当年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后6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通知要求办理。
(二)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相关主管部门在县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县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要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在结转使用1年后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财政;结转资金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财政。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核算。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原始资料进行专账核算;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均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账管理,按不同项目类别分账核算,落实专人负责,全封闭运行。项目责任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和项目报账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辅助账。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实施的机构和单位;组织受益群众自建的村委会或合作组织等;自行实施项目的被扶持对象等。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牵头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对报账凭据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按照报账制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严格遵守“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原则,严格按项目计划批复数和验收结果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度管理项目,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招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扶贫物资管理,建立扶贫物资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实施前,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项目建设合同书应当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实施)内容、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责任、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项目应补助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预留的不计入结余结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下放到各镇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各镇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或挂村领导担任,成员由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员、镇财政所、交通站和村干部等人员组成;各村要成立项目实施监督小组,组长由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或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开展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扶贫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村必须严格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的规定,认真执行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确保扶贫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环节以及定额和预算。确需变更的,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新下达扶贫项目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按下列程序申报项目:
(一) 项目申报
1.基础设施项目
(1)由村委会向镇申报具体项目。
(2)镇对各村委会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综合筛选后上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
2.产业发展项目
由经认定的社会责任强、诚实守信、经营规范、财务良好、效益显著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贫困户申报,申报书必须明确贫困农户受益分配方案,经村委、镇政府签字确认,对接本村、本镇贫困农户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奖补给贫困户的奖补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之间多头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对同一项目交叉安排。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定办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手续,项目责任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施工图、投资预算及来源、实施期限、组织管理、效益分析等。对投资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经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前,应根据实际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留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三十二条 由各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各镇财政所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账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镇政府,并及时告知项目村。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承建合同中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开工日期等要求。对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监理制。要建立项目质量和工程量台帐档案,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鉴证记录。项目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建设工地,巡回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
(一)项目完工后,要本着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设立永久性扶贫项目标志牌,招标工程项目标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资金及来源、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各镇政府实施小型工程项目标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资金、完成时间等。
(二)通过招投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具备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财政部门、镇政府、村委会、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人员需在验收意见书签名,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书申请报账。验收组要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实地勘察工程量、工程质量以及扶贫项目标志牌,查看项目建设资料,并现场填制项目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作出评价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写明原因。为审计决算提供依据、项目报账。
(三)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镇政府组织分管或挂村领导、财政所、交通站、挂村干部、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员、村委会负责人、受益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组要对照项目建设内容与质量要求以及扶贫项目标志牌,实地勘察工程量、工程质量,并现场填制项目验收表,对项目实施作出评价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验收人员需在验收意见书签名,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书申请报账。
(四)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预拨的,应当收回或追回。
第三十五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从立项、评估、批复、实施到验收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及时装订成册。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受益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制度和运营办法,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文件下达后30日内未办理启动手续、在本年内未申请验收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将予以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一)公告公示内容。
1.扶贫资金公告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来源构成、用途,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等。
3.所有公告、公示均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
(二)公告公示的实施和期限。
1.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可以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2.县、镇、村根据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短期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扶贫项目分阶段进行公告公示。县一级应当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告、公示,镇、村重点在公开栏(墙)进行公告、公示。
(1)项目实施阶段。县、镇、村、屯对产业开发、短期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贴息贷款等直接到户补助项目的补助和采购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公告招投标或群众自建落实以及资金安排情况。
(2)项目完成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公告资金使用情况。基础设施项目、集中连片和规模养殖扶贫产业开发项目等要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项目公示碑(牌),标明项目名称、投资总量及构成、建设规模、实施单位、完成时间等。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要在培训地所在村委或镇进行公告。
3.年度扶贫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方案以及扶贫项目计划、采购方案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下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后,立即公告。项目招投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年度项目补助和采购方案等公示要在正式上报或实施前完成。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管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专门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质量合格,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程序。
(一)产业类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主管部门申请报账,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报账申请。
(二)发展教育等直接补助到贫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发放计划,建立以镇村为单位的到户发放台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至受益对象或由所属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将扶贫资金通过银行直达各贫困对象户(学生资助)。
(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报账。
1.公开招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县财政局报账,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将资金拨至实施单位。
2.非招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安排计划,县财政局通过国库将资金拨付,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部门报账,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到实施单位。项目报账后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将报账材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办备案。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需每月10日前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报账制管理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一)符合招标条件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两种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对事关民生、季节性强、补助额较大的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一旦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财政部门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待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审核,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可拨付到结算审定的95%(剩余5%质量保证金),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二)非招标、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拨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四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报账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受理报账申请时,应当区别报账的形式和报账内容,一次性告知报账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分次报账的,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下同);
(2)作为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下同);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指法人单位,下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预算表;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书(仅指工程类项目,下同);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下同);项目计划公告公示照片;开工前现状照片等。
2.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报账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作为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能够证明所支出内容和金额真实的有效材料、项目进度照片(与开工前地点一致)等。
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的原始凭证;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资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下同);物资采购或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3.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作为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核审计报告;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等;项目完工照片(与开工前地点一致)等。
4.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作为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款收据等。
(二)一次性报账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2.作为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预算表;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核审计报告;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扶贫项目标志牌照片、项目计划公告公示照片、竣工后照片(与开工前照片地点一致)等。
第四十三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的非招标项目。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凭证到镇财政所报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材料包括:
(一)报账审批表。
(二)验收表。
(三)项目税务发票。
(四)项目计划公告公示照片一张。
(五)开工前、竣工后照片各一张(地点一致)。
(六)扶贫项目标识牌照片一张。
(七)项目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收回或扣减,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因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一)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和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三)申请报账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没有粘贴扶贫项目标志牌的;
4.未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6.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7.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8.违反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9.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报账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财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拨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按自治区规定执行。县财政、扶贫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容县财政局、容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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