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法】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8 08:40:14 来源:网友投稿

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单位社保费缴纳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政府关于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单位社保费缴纳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政府关于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技改、大修理、公路、桥梁、园林、单独机械土石方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的企业,建设工程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从201011日起均应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社保费。

第二条 县域内所有建设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地税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征收社保费各险种的具体分配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险种分别为2%70%15%10%5%,即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0.3%、工伤保险0.2%、失业保险0.1%

第四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地税部门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造价结算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在6000万元以下的,按预算一次性缴足;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预算在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并签订《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分期预缴合同书》后,分别在施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按照40%30%30%的比例分期缴纳。

第六条 联动工作措施

(一)成立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依据其各自职能,实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大队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执法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重点检查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的计账管理和发放。

2、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劳动、地税、审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社保费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征缴监察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同时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征缴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通过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建设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工程款并可通过所拨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缴其所应缴纳的社保费。

3、县地税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政府关于建设单位社保费征缴的相关规定,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可限制使用和代开发票,直至参保或补缴欠费。施工企业到地税部门开具建安营业税发票时,必须出具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否则地税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开具建安营业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地税部门不予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4、县工商局和质监局:在为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必须严格把关,对不缴费的单位暂不予办理。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开发企业办理年检时,必须以参保缴费为先置条件,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为依据,否则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5、县民政局和教育局: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不予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

6、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县交警大队对其购置的新车不予发牌落户,对已有的车辆暂缓年检。纪检监察、财政和政府采购办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不予办理申购小汽车等相关手续。

7、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建设单位,不得享受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对其科研项目,县科技局不予立项审批,不给予政策扶持,不办理科技贷款;对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县发改委不予立项审批,不予办理国债支持,对于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西丰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建设规模并准确预计全县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费额情况;对其技术改造项目,县经委不予立项审批。

8、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将不提名其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现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县人大、县政协应对其做出规定,约束其尽快依法足额缴纳建设单位社会保险费。对1年内仍未纠正的,同级人大、政协应建议辞去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或予以罢免。

9、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国资办、经委、外经贸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要按规定将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10、县建环委对房屋开发企业中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规划部门要主动安排人员,与地税部门做好衔接,同时将地税部门征收意见做为新开工建设工程的前置审批条件,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规划局、村镇办、不予放线,建环委建工股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对其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11、县安监局: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建设单位,暂缓办理安全年检手续。

12、县国土资源局: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在其改、扩建工程时,暂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3、县发改委、外事办、财政局等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单位社保费的单位在审批非生产建设、出国等项目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4、县广电局:要根据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建设单位社保费征缴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建设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以要求该建设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税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2010年以前欠缴社保费的建设单位,由县建环委负责催缴,2010年以后发生的社保费由县地税局负责催缴。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丰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17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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