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营林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西丰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西丰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营林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辽宁省森林采伐作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铁岭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农民自用材林采伐等各类森林采伐作业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建立完善林木采伐的设计、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罚中监管、罚后验收、《木材运输证明》发放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要依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森林采伐作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层层签订林木采伐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采伐限额和设计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省林业厅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之间及国有与集体之间的采伐限额调剂,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林业局批准。
第六条 林木采伐实行小班“三总量”控制,即林木采伐总量、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伐区所生产的木材不得销售、运输。
第七条 办理林木采伐程序。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根据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类型,落实好采伐小班,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队提出设计申请,同时各乡(镇)林业站出示相应小班的林权证和合同。森林采伐审批部门必须现场审核《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同时各乡(镇)林业站出示相应小班的林权证和合同,经审批合格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设计现场划号、指导采伐作业,并检查、监督、验收采伐作业质量。
第八条 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相关政策及森林经营规程进行设计,对人工成熟用材林的二次渐伐要按径阶控制设计采伐,保留Ⅰ、Ⅱ级木。
第九条 森林采伐审批部门要按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依据设计现场审批。首先要核对采伐作业地块的“四至”填写是否准确,所有采伐木是否按要求挂号,对采伐作业设计文本提出的采伐对象、作业方式和方法进行审核,按审核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于设计不合理的要及时与设计队协调,调整合格后方可进行审批,对违规设计的将不予审批。
第十条 农民自留山林木采伐的设计审批由各乡(镇)林业站代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采伐证由各乡(镇)林业站统一保管,采伐作业时将采伐证第三联采伐凭证交采伐者。
第十二条 建立木材销售台帐,依据台帐核发木材产地销售证。
第十三条 林权有争议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设计审批,在采伐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立即停止采伐作业。
第三章 采伐作业与伐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要建立健全伐区管理规章制度,与采伐单位及个人签订责任状,与伐区监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各乡(镇)要成立林木采伐专业队,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林木采伐作业工作。
第十五条 采伐作业实行伐区监理制。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必须指派林木采伐监理1名。每个采伐作业小班必须指定专人现场划号、指导监督。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林木采伐作业分别由国有林场、各乡(镇)林业站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伐区作业监理,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伐区监理职责:
(一)配合林业设计部门完成对林木采伐小班的现场勘查;
(二)根据采伐证及设计,负责对采伐木进行挂号、指导监督,全程跟踪作业,作业结束时填写伐区作业小班报告单;
(三)对林木采伐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采伐行为进行纠正,对出现比较严重的森林采伐案件及时向林业站长汇报,并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伐区采伐单位与个人必须在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后,各乡(镇)林业站长、国有场圃场长、主任要亲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伐区监理人员逐小班进行验收,作业质量验收单由林业站长、林场场长、苗圃主任及伐区监理人员签字后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林政股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九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国有场圃的伐区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按各乡(镇)、国有场圃不低于年度采伐小班总量的30%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未建立伐区管理规章制度、未设伐区监理、未成立林木采伐专业队、未签订采伐林木合同的乡(镇)和国有场圃取消其相应的林木采伐计划,暂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伐区作业监理人员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及时纠正和上报违章、违法采伐林木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监理职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经调查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单位及个人在经审批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规定的采伐界线内采伐林木而发生超量采伐的,除追究伐区监理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要依据调查取证结果区分责任,追究设计与审批人员的责任。因林分平均胸径和平均树高等调查因子超合理误差而导致超量采伐的,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因作业面积、采伐株数等调查因子超过合理误差而导致超量采伐的,设计人员负主要责任。对于未构成滥伐林木案件的,要对上述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滥伐林木案件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数据资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经审批人员批准后,造成超量采伐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书》数据资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经审批人员批准后,核发人员没有严格把关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采伐作业设计审批人员和核发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林木采伐单位与个人未按设计文本和监理人员要求采伐林木或采伐作业小班经验收合格后又擅自进行采伐的,由采伐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林业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单位与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纯取材、超径阶采伐、超量采伐,林分质量遭到破坏的与正常采伐被压木超量采伐的林分质量未遭到破坏的应区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没有建立木材销售台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木材运输证明。
第二十八条 林木采伐个人没有按照设计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出现乱砍滥伐行为,构成滥伐林木案件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年森林采伐限额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未完成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同时削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十条 各乡(镇)林业站和国有场圃负责人在组织伐区验收时,对超量采伐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填写虚假《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人员给予下岗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伐区验收人员的管理,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抽查伐区出现的问题,隐报、瞒报、未及时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迹地未更新或更新不合格的,除限期更新外,要停止该乡(镇)、国有场圃林木采伐,直至合格为止。对采伐迹地擅自改变林业用地用途的,按《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经济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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