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兴业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8 09:00:13 来源:网友投稿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兴业县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竞争力,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兴业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兴业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修订(范文推荐)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兴业县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竞争力,提高兴业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兴业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57号,结合兴业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全县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对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资助,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原则

资助原则:量质并重、质量优先、部分资助、不重复资助;优先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

奖励原则:受理、评审和授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数量的考核。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县人民政府对县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全县获授权专利进行奖励。

(一)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兴业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持兴业县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非兴业县行政辖区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兴业县辖区且专利申请联系地址属兴业县行政辖区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且该专利列入兴业县考核统计的单位和个人;在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及标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已缴纳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资助1200/件、个人资助600/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资助代理费1300/件。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给予授权奖励:发明专利,每缴纳3年年费的,奖励3000/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缴纳3年年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件、300/件。

2.对优秀专利的奖励: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50000/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30000/项。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申请材

(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料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兴业县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申请收费收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收费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收费收据复印件);

3.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专利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果有附图还要提供《摘要附图》;

4.申请资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有效的代理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5.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需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受理委托人);

6.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需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需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受理委托人);

(二)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兴业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

3.该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4.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学生的,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三)申请优秀专利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兴业县优秀专利奖励申请表》;

2.有关奖励文件及奖励证书;

3.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学生的,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

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奖励和优秀专利奖励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由兴业县科技局(兴业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申请材料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号、开户名、开户行。对已通过审批的资助和奖励申请,统一通过银行划拨。

第九条  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利专项资金,纳入兴业县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二)资金的支付和管理。兴业县科学技术局(兴业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计划

当年的资助和奖励经费如有不足,兴业县科学技术局(兴业县知识产权局)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如有结余,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和奖励。

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及兴业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业县科学技术局(兴业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于2013318日印发实施的《兴业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兴政发〔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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