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方案】兴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8 09:10:10 来源:网友投稿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兴业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方案】兴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方案】兴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兴业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533号)、《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530号)和《玉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玉车改办〔201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围绕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201512月底前制定并上报我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玉林市批复我县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全县各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制定有关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改革要求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不留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出现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全县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处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全县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划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划定行政区域范围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2.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及其他车辆。根据人员编制、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全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共保留应急和调研用车20辆;按县(含所辖镇)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1辆;按所辖镇数,每镇保留不超过3辆;除上述因素外,我县属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2辆。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不参改的,按每人1辆保留实物保障用车。

镇: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3.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桂办发〔201533号和玉办发〔201530号文件规定,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的要求,制定我县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兴业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

县交通补贴分为6个档次,即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1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700元,科员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含办事员、工勤编人员等)每人每月600元。

各参改单位自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4.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中央规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目前我县涉及的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9个部门。执法执勤部门要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县、镇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编制的70%。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我县将筹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并在2年内完成。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5.除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一线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原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60%的标准核定,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6.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7.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各参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参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司勤人员的岗位设置应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四)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车辆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开、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参改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处置结果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改革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务用车服务管理机构。

(五)垂直管理系统公车改革

根据桂办发〔201533号、34号文件规定,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参改人员、补贴标准、取消车辆处置、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司勤人员安置等事项按照自治区文件有关要求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二)严格财务管理

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支出,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县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改革后公务出行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加强保留车辆集中管理平台、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推行网上预约等管理办法做到车辆使用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进一步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做好衔接;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公共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严肃改革纪律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六个不得”要求: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兴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我县已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从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落实经费,正常运转。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按要求完成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舆论引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政策宣传、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县纪委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改进工作开展方式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采取诸如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各种方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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