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充分发挥监管队伍作用,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北流市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充分发挥监管队伍作用,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食药监食生〔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食品生产日常监管机制。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持续保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食品生产监管水平,确保全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二)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三、监管对象及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一)监管对象
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强化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法〔201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用规程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8号)执行。
2、对于发生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上级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以及有监督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的企业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四、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检查两项内容。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企业保持资质一致性情况
企业是否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1)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地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2)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
3)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企业是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产品)以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3)企业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制度。
1)企业是否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3)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限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专人领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是否包括原库存量、领用量、剩余量等信息。
4、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企业是否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2)企业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是否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4)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6)企业生产现场,是否有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是否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现场人员是否进行卫生防护,是否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
5、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2)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和能力;
3)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4)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审查细则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
5)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是否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6)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7)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2)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7、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8、销售台账记录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销售台帐。
企业是否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企业标准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企业标准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2)企业是否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10、召回记录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11、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均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2)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企业相关人员的年度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12、接受委托加工情况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受委托企业是否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
2)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3、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情况
企业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4、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情况
企业是否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是否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5、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企业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1)企业是否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16、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使用情况
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
1)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上填写企业相关基本信息;
2)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上填写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信息;
3)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上填写企业生产过程信息;
4)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上填写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信息。
17、白酒、乳制品、食糖、鲜湿米粉、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授权人情况。
1)企业是否确定质量安全授权人;
2)质量安全授权人是否严格履行职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采购索证索票。
检查库房内或正在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是否索取相应的许可证明、检验报告和企业当批次自检报告,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检查生产加工场所。
生产车间和库房是否整洁,防尘、防蝇、防鼠措施和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是否穿戴工作衣帽,现场是否有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堆放。
3、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建立了食品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制定了工艺作业指导书;对关键控制点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进行教育培训;关键控制点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4、检查添加剂管理。
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落实专人采购、专人验收、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账记录的措施,库房内或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已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检查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合格品库房内的食品是否批批检验,每批次食品是否有对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检验数据、是否与出厂检验记录一致,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许可情况。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生产的行为,是否存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使用新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行为。
7、检查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圆满完成,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用规程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8 号)要求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三)强化媒体宣传,营造监管氛围。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常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总结工作成效。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各所,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上报相关信息。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邮箱:blspsc@163.com,联系人:李海波,联系电话:622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