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促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博白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促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博白县财政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现金管理办法》、《博白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中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2.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区厅下拨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社团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
5.房屋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五条 各项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没有预算的款项不予支出。
1.各股室根据各职能要求,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县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项目及金额,并附立项依据文件和详细的经费测算过程。
2.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各股室执行。
第六条 各股室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费用。
1.各股室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凭证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凭证中应有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公章,并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项目建议书(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
2.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开具支票或银行汇票的,由取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收到对方交来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4.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时间规定:当月差旅费报销必须在次月10日前报销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5.下乡、出差报批手续:一是严格填报《博白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派出审批表》和《博白县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或下乡;二是报告局办公室做好下乡、出差登记;三实差旅费报账经财务审核时,报账人的差旅报销日期要办公室的下乡出差登记表相符。
6.各镇民政经费签批时间规定:当月的经费开支签批手续必须在次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7.各镇民政经费报账时,必须经财务初审、联系领导签字、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各镇联系领导安排如下:
熊强副局长联系博白镇、径口、浪平、双凤、三滩、亚山、黄凌;
包香春副局长联系龙潭、大坝、松旺、双旺、东平、沙陂、旺茂;
王梦扬副局长联系凤山、宁潭、新田、文地、大垌、英桥、那卜;
冯卫纪检组长联系江宁、那林、水鸣、永安、顿谷、沙河、菱角。
第七条 实物资产及档案管理
1.出纳于结账日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库存现金,并签字确认。次月 3 日前出纳收集当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编制结账日《银行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对于所有未达账项需及时查清原因;主办会计核实未达账项及银行往来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每季末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固定资产,对其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制定《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严格执行结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4、会计凭证要求按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次月 15 日前打印上月凭证并装订成册,并归档登记保管。
第八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1.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规定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股室不得设立账户。
2.各项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手续。
3.按规定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股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1.购买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股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规划财务股汇总,报县财政局。
2.各股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应明确采购时间和采购型号、规格等,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室提供资金来源渠道(自筹或财政直接支付)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3.固定资产和发票到达时,由采购经办人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发票和验收单要及时传递到规划财务股,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入账,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明确资产购买、保管责任人。
4.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局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确定采购品种、数额、程序及采购方式,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条 财务收支活动,按时向县财政、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报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财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国家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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