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8 15: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统筹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继续增加,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累计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就业创业服务等市民权益。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春潮行动”项目,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农民工就业,进而解决脱贫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有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创业农民工中全面实施创业培训,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对招收的农民工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联合技工、职业院校,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网络传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民开辟更多的就业途径。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成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440号)要求,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新型农业企业,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取消企业年检费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费,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要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畴,把在城镇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并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积极推进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在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诚信企业创业农民工的授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方式,切实帮助创业农民工解决担保难问题。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市人行

()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依法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推进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诚信“黑名单”。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人行

()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依法处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1529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整合社会保险经办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

()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将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防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伤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工职业病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在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时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牵头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增值收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

()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

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市内城市城镇落户限制,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凡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农民工,凭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可在就业地所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于2016年底前,建设功能较为完善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推行按照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市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在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提高教育质量。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要求,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部门:市教育(体育)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团市委、市妇联

(十一)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重大、重点疾病预防措施。加强部门和县(市)区之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提高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县(市)区和园(景)区要结合产业园区建设,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允许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享受资金补贴、税收、贷款等优惠支持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并在办理购房贷款等有关手续上提供便利服务。

牵头部门:市房产局、市城市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行

(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完善基层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创新形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支持共青团探索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十四)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适合农民工需要的文化服务项目。继续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各县(市)区、园(景)区探索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举办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文体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加大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市、县两级在每年10月底前开展23期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

牵头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五)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生活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行留守学生普查登记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全程管理。深化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开展“七彩课堂”活动,加快“七彩小屋”等关爱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多措并举,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加强农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妇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六)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帮助和检查指导。

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八)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

牵头部门:市统计局、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十九)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市农民工办

配合部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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