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朝阳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朝阳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信办发〔2015〕17号)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无遗漏。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分阶段落实“双公示”工作,到2月份,全部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天“双公示”。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充分利用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我县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朝阳”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公示平台,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各有关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在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实施。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按照省“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县政府副县级领导干部孙家虎担任我县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县发改局副局长宋晓春担任联络员,统筹推进我县“双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一名信息审核人员和信息报送人员。
县直各有关部门请于2月1日前,将《信用数据报送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1),报县发改局备案。
三、公示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我县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一)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6年2月1日前,有关部门完成“双公示”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将本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许可和处罚信息通过“实时报送系统”报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2.各单位确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目录》,于2月1日前填写完成目录模板并上报县发改局(目录模板见附件2,列项释义见附件3)。
3.没有注册的部门要在2016年2月1日之前在“信用辽宁”网站“实时报送系统”注册数据报送人员和审批人员账号。
4.报送部门名单: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服务业局、县国税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农经局、县农机局、县人防办、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体育局、县物价局、县文广新局、县畜牧兽医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烟草专卖局等33个部门。
(二)第二阶段:2016年2月2日开始公示全县的“双公示”信息。
五、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报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在“信用辽宁”网站专栏公示窗口进行公示,同步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设置的“双公示”专栏(由网站管理人员与“信用辽宁”网站设立的公示窗口建立链接)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紧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各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