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18 17:00:13 来源:网友投稿

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积极开展PPP模式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加大“五个一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融资公司的监管,促进县域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积极开展PPP模式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加大“五个一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融资公司的监管,促进县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平县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指县政府出资(包括为各园景区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指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各园(景)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平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融资公司国有资产出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融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项目的投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均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不断完善融资体系,规范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六条  县城建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负责对各融资公司所融资金进行统筹核算与管理。日常融资工作由各融资公司分别牵头办理。县国资局负责各融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国有资产处理和产权划拨等管理工作,并会同融资办对各融资公司的融资担保、抵押提供有效资产。

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对融资办及各融资公司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园(景)区及项目主管部门按《公司法》及相关要求对所属融资公司进行行政管理。

第八条  各融资公司在各园(景)区及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管下,负责融资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土地预审、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工程合同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各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破产、解散;

(二)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对外投资及投资设立子公司;

(五)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承诺或拆借资金、抵押、质押、公司发行债券;

(七)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融资方案;

(八)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九)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各融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县国资局报告: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会计政策变更;

(四)涉及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较大数额的公司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国资局和融资办应于每年度末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融资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十二条  各融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卡的年度审查工作,由各融资公司自行及时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县国资局、融资办及各融资公司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条例,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  各融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园(景)区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申请及融资计划,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融资公司应严格执行投融资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投融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县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和投资,一律不作为政府融投资,县财政一概不予偿还。

第十五条  各融资公司使用资金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用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四份),经相关人员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和融资办审核资金来源;

(二)各用款单位将各部门联审后的《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表》报县政府,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县融资办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各融资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表》的金额和用途支付款项,不得超额支付或改变资金用途及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融资公司应于每季度末与县融资办核对融资到位及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七条  县融资办要严格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按县政府审批意见统筹安排,并于每季度末向县政府报送全县融资到位及资金支付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园(景)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每年年末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和县融资办。

第十九条  县融资办要加强对各融资公司资金运行的监管,每年年末应对各融资公司的投融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对县融资办及各融资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融资项目有关投资建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应当依法对融资办、各融资公司、各园(景)区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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