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五大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要求,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为总体思想,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摸排、科学调度、精准服务,释放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葫芦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认真落实国发〔2016〕62 号文件精神
(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
结合有关政策,择机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辽宁振兴银行(已批筹)、大连中佳银行(待批筹)等民营银行筹备组建工作进展,待时机成熟,协调民营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快推进农信社股份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组建农商行。(市农信社、绥中县人民政府、建昌县人民政府、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积极探索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积极探索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推动市投资集团作为国有股东参股优质民营担保机构成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参股的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市政府金融办、市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搭建政银担合作平台,推动政银担对接,帮助银担双方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进一步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政府金融办、市投资集团、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力争推进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纳入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积极拓宽业务品种,提升担保增信服务能力。(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争取投贷联动改革试点向本地区辐射,使投贷联动业务在我市逐步开展
争取沈大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正在申报)对我市的政策辐射,探索推动葫芦岛银行参与沈大示范区内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进中国银行争取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投贷联动首批试点银行政策在我市落实。(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葫芦岛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科技创新企业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强力推进信贷投放,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信贷支持力度,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纾解资金紧张问题。(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利用正向激励机制提高银行为地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三农”领域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当企业出现突发状况,影响企业正常还款、但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积极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研究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
充分利用省级应急转贷资金,探索研究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帮助我市企业解决续贷资金问题。(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继续推进“助保贷”业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探索将扶贫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采取合法方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市农委负责)
(六)推进不良贷款处置
利用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我市商业银行重组并盘活不良资产,改善银行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充分利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盘活不良资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补充资本,合理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按照市场化方式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强诚信金融知识宣传,创建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减少不良贷款的形成。(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积极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大力推进企业上市
与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建立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企业优先反馈、优先初审、优先发审、优先发行的政策支持。(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抓住有利时机,做到抢培育、抢申报;组织实施“一县(区)一户”上市(挂牌)培育计划。争取到2020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户,新增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2户。(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努力完善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关系,支持我市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推进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全面筛选具备境外上市条件的优秀企业,加大对出口型企业的筛选力度,争取到2020年实现境外上市企业1户。(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快资产证券化利用步伐,促进金融资产交易与流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努力破解融资障碍,提高融资需求的有效性
努力加快新项目的引进和建设,扩大融资增量需求。尽快完善在建项目的相关手续,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定期深入企业一线,在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方面,及时解决因行政管理效能不足产生的企业融资障碍。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保持或合理增加融资服务。完善政府、融资担保、银行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增信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葫芦岛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切实发挥政、银、企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
搭建集政府政策宣传、银行产品发布、企业融资项目推介于一体的全市投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政府、银行、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政府服务职能,解决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介说明会和交互式路演,打通企业融资通道,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改善葫芦岛金融业发展环境。(市政府金融办及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持续开展“点对点”银企精准服务
对全市大型重点企业和标杆企业,按照个案解决的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利用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互式路演。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组织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住户服务,及时化解融资难问题。(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负责)
(四)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
积极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定期结合各地区的资源和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定期赴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
土地、住建、工商、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制定流程、收费、文本制式和审批期限等统一的服务标准,通过行政服务一体化,实现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比照银行机构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促进抵质押便利化。其中,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定办理。(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四、提升各类融资渠道的利用效果
(一)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
推动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的投向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领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市政府金融办、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善资金需求时间错配;推动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循环贷款、展期续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政府金融办、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鼓励为诚信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中小微企业量身订做信贷产品,发放短期信用贷款。(市政府金融办、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
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以主要分支机构为主体,统筹协调本机构各类分支机构,综合运用债权、股权、租赁、资管等金融工具,开展组合式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负责)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设置专门的金融产品创新研发机构,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普惠金融,开发符合本地居民和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加强与域外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引入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市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负责)
(三)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扩大企业境外融资
持续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落实工作,扩大跨境融资企业数量。有序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开展。畅通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企业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利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
切实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启动“一县(区)一户”上市(挂牌)企业培育计划,重点推进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上市融资。大力组织各类企业上市业务知识培训。推进政府出台支持企业上市的资金扶持政策,加快上市进程。充分利用辽宁股权交易市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提高小贷公司风控能力,规范小贷行业发展
创新发展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及与银行机构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积极拓展微贷市场;通过线上系统监控、线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推进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六)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政府关联类项目、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的运用。将保险公司纳入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
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和预警机制,按照专业分工,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有针对性地加强银行业日常考核评价,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银行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逐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隐患。(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会商协调和领导处置机制,强化处非宣传,加强居民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
加强对葫芦岛银行、葫芦岛农商行和兴城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力度,积极引进金融资本,增强资本实力、丰富金融管理资源,监管评级不断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协调推进葫芦岛银行在鞍山、盘锦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在努力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
(三)增强地方银行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效益
全面推动地方银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进业务流程,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着力解决去通道、减费用、降成本问题。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准确把握贷款投向,推动兼并重组,运用供应链融资模式,打通上下游配套企业融资瓶颈。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政策。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机构,在网点设立、业务拓展和监管评级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葫芦岛银监分局负责)
(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资本入股参与改制工作,在确保资本和管理资源持续注入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阶段性控股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推进优质农商行上市。(市农信社、葫芦岛银监分局、绥中县人民政府、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 设立市政府主导的产业引导基金、创投基金。活跃社会化、商业化基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风险、产业并购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社会资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给予注册便利的制度安排。(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促进金融更加直接地服务企业,解决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促进金融更加直接有效地服务企业。
(二)密切沟通,形成合力
政府各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有效利用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将最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和项目信息向各金融机构发布。对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协调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环境
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引导相关市直部门转变融资理念,提高运用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各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实效性。加强金融风险知识、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认真做好协调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