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8 17:50:05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意见(完整文档)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地区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201569号)精神,推动全市产业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底线、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严标准”的总体思路,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增强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重点园区和港口开发建设为重点,以降低园区污染排放、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着力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园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进程,提高环境保护质量,优化经济发展水平。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及项目建设三个方面着手,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推动形成分工合理、资源高效、环境友好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的整体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布局,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

1.统筹开发建设各类园区。综合考虑各园区布局,根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产业集约集聚发展水平。加快重点园区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步伐,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整合资源,提高园区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园区的发展质量。原则上不再新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全面启动园区规划优化工作。对正在开发建设的重点园区开展规划审核及环境影响评价,有针对性地排查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防范环境风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3.严格规划环评审查。以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与相关规划协调性等方面为规划环评审查重点,严把审查关,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4.推动工业项目集约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按照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开发利用。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意见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入驻园区的项目统一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进行动态统筹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逐步开展城区老工业区环保搬迁,所涉及用地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中予以优先安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环境保护优化发展,加快构建生态型产业体系。

5.鼓励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果业,建设东北果业强市,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优质杂粮产业,加快发展南票区金星镇精准农业生产基地、中国馨予“互联网+”农业一体化电商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推动农业提质增效;优化发展传统产业,依托资源与产业优势,壮大先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聚氨酯、跨境电商平台及泳装、泵业及阀门、电子信息技术及矿产品综合利用等六大产业集群,培育紫砂、膨润土产业集群;围绕全市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出口试点,大力推进兴城大红门物流园区、兴城泳业国际仓储物流园区等项目建设,推进大型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完善港口功能,扩大港口国际贸易业务。挖掘、整合重点文化旅游资源,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旅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6.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化工、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不符合生态红线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在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上游20公里范围内、河道两侧2公里范围等敏感地区建设重金属、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向水体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以环境质量为目标,对不能达到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的项目(现有或新建项目),采取倒逼机制,实现综合整治,直至限批和关停严重污染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7.加强生态园区建设和管理。现有工业园区应按照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以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建设和管理,基本实现园区和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启动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快重污染行业整合工作。

8.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在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建材、金属冶炼、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制定重金属行业企业监测计划,重点控制砷、镉、铅、铜、汞等重金属污染,实施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加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力度,整合污水处理资源,排污单位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建成区内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及脱硫升级改造工作,全部淘汰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淘汰10吨以上、20吨以下燃煤锅炉,20吨以上蒸汽锅炉或14兆瓦以上热水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要进行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排放总量。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9.推进重污染行业入园发展。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原则合理布局,推进化工、冶金、建材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统一规划的园区建设发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备案,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金融部门不提供新增授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建设绿色港口,严格防范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

10.加快绿色港口建设。遵循“以港促产,以港兴城,港以城兴,港城共荣”原则,大力推进“港—产—城”协同发展,把绿色环保理念融入港口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建设绿色低碳港口。根据《葫芦岛港总体规划》和《葫芦岛港“十三五”发展规划》,注重保护沿海生态环境,节约使用岸线资源,葫芦岛港各港区间布局清晰,功能互补,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发展;在港口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要求,推进葫芦岛港绿色港口升级工作,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把环保设施建设作为重要项目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综合治理,逐步提高港口作业设备新能源化水平,港口生产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改善港区生态环境。(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11.严格防范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建立专业队伍和数字化、信息化应急响应平台,健全完善基础信息系统,编制应急反应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全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园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电镀(含配套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点区域工业清洁生产指导,加快实施化工、石化、水泥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审核。已进入各级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要分别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在2017年前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省级以下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在2017年前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1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示范试点为抓手,大力推广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中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等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成熟技术及经验,推动石化、冶金、电镀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探索节约、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新建VOCs排放项目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在石化行业开展VOCs“泄露监测与修复”技术治理。加强皂化渣再利用研究,逐步消化方大化工集团“皂化渣山”,实现废物有效利用。在原油、成品油码头项目审批过程中,要将项目油气回收治理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已建成的原油、成品油码头要加大油气回收治理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市港口与口岸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14.加强煤电管理和电网建设。实施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各县(市)区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提高城市供热、供电能力和能源利用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现有燃煤电厂冷却塔余热回收利用供热工程建设。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5.加大核电等清洁能源建设力度。适时启动辽宁徐大堡核电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气化辽宁”工程,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规划建设西部热电厂,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大力推进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积极推进兴城抽水蓄能项目,推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6.实施产业园区集中热源先行建设。重点园区要逐步改善热源管道等基础设施,供热管道等热源基础设施要与水、电、路、气等同步建设,保障集中供热工程与园区建设同步进行,达到集中供热或部分集中供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

(七)实施和落实相关政策,促进产业升级和改善环境质量。

17.实施差别化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重点园区要加大力度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限制园区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禁止园区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8.落实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推动绿色保险,针对石油化工等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研究出台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等激励措施。调整信贷结构,扶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限制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扩张,促进产业升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区域生态恢复、跨地区与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重点产业环保项目在税务部门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一窗受理”、“阳光办理”。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务部门给予税收优惠。(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葫芦岛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19.加快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三位一体”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筹措环保资金,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大专项资金对环保基础设施的倾斜力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通过财政补贴及PPP等方式,逐步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环境科技作用,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20.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发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减量化技术、再使用技术、资源化技术、替代技术、共生链接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可分步有序放开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全面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国家级环保产业科技园建设,促进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严守生态红线,保障生态安全。

2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制定并实施红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逐步开展海洋生态系统整治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除必要的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建设对生态系统功能有影响的项目。确需穿越红线严格控制区域但不会对重要景观和生态系统造成分割和损害的交通、电网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管理质量和水平。

22.健全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加强临海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综合执法,建立健全临海项目后评估制度;提升污染源监测及临海项目跟踪监测工作制度化水平,加大对环境监测仪器的更新改造力度,提高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葫芦岛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保障

2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委、市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港口与口岸局、葫芦岛海事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葫芦岛银监分局及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市促进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4.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是实施促进全市重点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责任主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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