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排查人力资源市场隐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保证《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方案】开展“排查人力资源市场隐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开展“排查人力资源市场隐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证《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葫芦岛市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葫人社明电〔2017〕4号)的相关部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人力资源市场隐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以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排查人力资源市场隐患、打击违法用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实现对用工行为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现全覆盖的通知》(葫工商发〔2017〕13号)中“进一步对‘一单两库一细则’进行梳理”的要求,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县域内建筑、矿产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如服装厂、砖厂、水泥制品厂等)、商贸服务企业(如商场、医院、药房、餐饮、洗浴、宾馆、KTV等)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排查影响人力资源市场和谐稳定的五项隐患: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及时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情况。
2.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
3.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4.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期、如实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变更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5.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及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通过制度规范和排查整改,处理一批违法用工案件、规范一批企业用工制度,重点打击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高庆伟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李春生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 张东波 县发改局局长
王智伟 县财政局局长
田德森 县城建局局长
刘安林 县水利局局长
陈宝东 县交通局局长
王青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树军 县国土局局长
张治中 县人社局副局长
刘文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久成 县检察院检察长
王海燕 县法院院长
刘 毅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刘景波 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毅兼任,联系电话0429——3608098。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宣传(4月1日至4月30日)。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深入开展“送法上门”,到各类用工单位、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矿产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面对面向用工管理者和劳动者宣讲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解答热点问题。对企业法人及用工单位负责人重点宣传《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葫芦岛市失信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健全举报处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提升执法效能,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二)排查摸底(4月10日6月10日)。开展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大排查,充分利用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对县域内用工单位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用工单位基本情况,清查企业规章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用工不备案、社会保险不登记缴费、工资不按时支付等情况。为确保排查落实到位,要层层建立包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用人单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三)规范强化(4月20日至7月20日)。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相应用工管理秩序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用工要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
2.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委托银行发放。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
3.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本人而导致拖欠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4.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
5.实行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6.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7.推行欠薪停工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继续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发现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工整改指令并立案查处。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清除我县建筑市场。
8.强势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建政办发[2014]34号)的相关要求,下大力度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城建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协同。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发改局要与人社局建立资源共享,县域内的工程招投标情况及时通报,便于劳动监察部门提早介入及时收缴;财政局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使用,同时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城建局、安监局要严把审批关,对未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收据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施工生产许可证。建昌县域内的条管单位或乡镇政府如有建设工程,必须到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报备案,否则承担相关责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按照我县相关规定执行。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直接对其进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9.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欠薪严重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失信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85号)有关要求,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采取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其上市融资、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等措施,使欠薪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夯实整改(5月1日至10月1日)。坚持边查边改、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规范用工秩序为目标贯彻行动始终。对排查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要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契机,指导用工单位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督导查处(6月1日至10月1日)。对存在问题,但仍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按照未签劳动合同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手续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依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失信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此项行动作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采取强有力措施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努力在全县形成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合力,坚决防止工作脱节,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现象的发生。
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00号) 》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或自行侦查,提前介入。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巩固成果,形成常态。各单位、各部门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典型经验,认真梳理共性问题和有效的治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以制度形式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今后各乡镇、每月5日前要指定专人将核实、更新的企业信息情况、新增工程用工情况上报县人社局,为有的放矢的实施人力资源市场监察提供保障。因各单位、各部门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问责,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