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界首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申报审批制度。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市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按程序申请办理。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体制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人社局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将辖区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对校舍、用车、食品卫生、消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经常排查,建立台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三)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市教育、民政、人社、物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等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二)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三)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
(五)严格规范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严禁“小学化”倾向教学。
(六)严格执行节假日休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统一规定的年教学时间、周课时数和作息时间。要保障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不得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等节假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七)严格规范办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等,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幼儿园不得举办心算班、速算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其他班级。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班级人数开设班级,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实施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建立好电子学籍,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九)严格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编制标准配备专任教师,聘任的校、园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配备的保健员、食堂工作人员、校车驾驶员、保卫人员、司炉工等服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部门规定的资格。寄宿制学校要按实际需要配齐生活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幼儿园要按规定配备保育员。同时,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受聘教职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教师要态度端正,举止得体,语言文明,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十)严格规范收费管理。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指导民办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加大对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严格规范安全管理。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重视食品安全卫生,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的食品,要建立进货台帐,索验相关资质证明,做好各种记录。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校舍安全工作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置,实行校舍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校车安全检查工作,严禁车辆违规超载接送学生。
(十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或基本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教育局复查。对于复查仍不合格或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以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加强对办学行为监督检查
市政府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专职督学的责任,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