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使用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生产型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进出口生产型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稳中向好,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市区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界首市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使用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生产型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进出口生产型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稳中向好,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市区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的通知》(阜政办传〔2017〕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界首市出口退税资金池(以下简称“退税资金池”),并结合界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税资金池的设立
退税周转资金池专门用于界首市境内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周转,即用即还。由市财政部门从开放型引导资金中,先期设立不低于500万元作为退税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1:10的比例放大作为退税周转资金池。
退税周转资金池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题研究,严格程序的管理方式。
市商务局负责退税资金池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市国税局负责出口退税单据查询核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三条 资金使用额度及期限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申请出口退税金额的90%以内,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一般为3个月,3个月内(包括3个月)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息,申请退税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还款;3个月内退税不成功,延长贷款期限3个月,期间企业应支付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其余利息由财政贴息;使用资金的企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退税的,在收到市国税局不予退税通知书后,10日内归还贷款。
同一个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贷款不能超过三笔。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注册在界首市境内,纳入出口统计,在国税部门进行过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委托的金融机构设有退税账户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
(二)已有一定进出口业绩,且上年度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四)信用较好, 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还款承诺;
(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的推荐函;
(三)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的审核意见,上个月出口退税应收款证明材料。
(四)本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质单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出口企业凭相关材料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使用审批表;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备案,建立审批台账;审核同意后金融机构按程序拨付委托贷款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口退税贷款贴息专题会研究贴息拨付问题。
第七条 资金使用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负责与企业签订贷款发放协议,监测资金使用情况,对使用资金逾期未还的企业,及时纳入银行业征信系统,并负责实施追缴。
企业所属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告知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国税局要在退税资金到位后,将出口退税分配表抄送市财政局、商务局和出口退税企业,同时将出口退税资金拨付到企业退税账户上。
对于使用资金逾期未还的企业,市财政局应当将该企业的其它财政补贴或奖金予以冻结,不再受理该企业其他财政性扶持项目。受到支持的企业要积极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违约一次将取消享受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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