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界首市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8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办法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建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在界首市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建认养活动的,适用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界首市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界首市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办法【范文精选】



界首市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建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界首市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建认养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建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建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认建认养期限内,认建认养费标准根据所认建认养林地的地类、现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认建认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辖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建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建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林地林木的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认建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建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  认建认养方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建认养申请书;

(二)认建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建认养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认建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建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建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建认养规划设计,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认建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认建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由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第十条  认建认养方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认建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

(二)认建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认建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认建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五)认建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认建认养期内林地林木的状况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护及所认建认养林地造林绿化责任;

(七)风险承担;

(八)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标准完成所认建认养林地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在所认建认养林地内开发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等经营项目,但不可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如需变更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认建认养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依法享有国家、省、阜阳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所认建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建认养规划进行;

(六)对于所认建认养林地内的林木需要采伐的,须经林地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采伐手续。

第十三条  在已认建认养林地内进行的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  因国家、省、阜阳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该认建认养协议: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建认养的;

(四)未按认建认养协议履约的。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方在认建认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

(二)在所认建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取土、挖沙、烧窑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认建认养的。

第十七条  对林地林木认建认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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