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8 2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办法为解决我市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文件规定,立足界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市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外贸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文件规定,立足界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 “统借统还”担保贷款企业的最终审定并上报市政府和省进出口银行;负责制定企业“统借统还”有关扶持政策;负责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负责组织对统借统还项目的监管。

第二条  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借款企业及金额。

第三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授权,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平台负责对申请使用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办理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四条   市工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平台,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省担保集团为“统借统还”项目提供担保,界首市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市中小进出口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中小进出口企业作为用款人向市工投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经市工投公司审查同意后,由市工投公司作为出借人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同时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担保。

第七条  贷款企业的反担保措施和信用管理:

(一)借款企业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在种类上选定为抵押、质押,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

(二)借款企业向市工投公司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必须合法、有效、可变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市场评估值为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率不得高于50%,设备等动产抵押率不得高于40%

(三)借款企业对其贷款或担保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协议、合同约定,通过相应的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借款企业原则上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抵押物,特殊情况企业可暂时用动产质押,抵押率不得超过40%。如果企业在第三人处办理有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在第三人处抵押担保到期后,企业应将该不动产抵押权人立即变更到市工投公司。同时,法人代表、全体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应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对以个人财产抵(质)押设定担保且属于共同财产的,须有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担保承诺书。

(六)对出现代偿损失的借款企业,由领导小组督促其清偿,并责成有关部门限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高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手段追收,直至挽回全部损失。

(七)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企业,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界首广播电视台、界首时讯或有关媒介上予以公布曝光,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借款申请。同时,不得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我市外贸奖励资金。

第八条   借款企业(用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终止并收回借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

(二)没有及时向市工投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三)没有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贷后监督机构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它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担保财产的;

(八)对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工投公司或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担保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办理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市住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负责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人民银行界首支行负责为担保公司开展中小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根据担保机构《备案证》准予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活动中的合同履约、经营效果、资产状况、纳税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支持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状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归并和整理,及时记录和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和使用企业的征信产品。同时,获得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年税收增速不低于20%或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不低于15%,否则以后的“统借统还”项目将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界首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433号)同时废止。相关事宜由市中小进出口企业“统借统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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