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馆陶县2015-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馆陶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二、补贴规模、范围及标准
2015年河北省安排我县的第一批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900万元。补贴资金当年使用,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馆陶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等11大类35个小类99个品目机具。根据全县农业发展特色,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品目有:深松机(包括联合整地机)、小麦免耕播种机。
2.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机具具体补贴额,将严格遵照《2015-2017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管理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报名先后的顺序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及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予以优先补贴,兼顾农业企业。
2.补贴数量。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小麦联合收割机1台、玉米联合收获机1台、动力机械1台及与其匹配的2台作业机具。
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对价值较低的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以办理补贴。
切实发挥市场作用,对于敞开补贴品目,可以先购机后申请。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3.经销企业管理。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继续实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与经销商脱钩,即补贴对象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经销商不参与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资金兑付方式。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购机申请。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自愿到县农牧局农机推广站申请,并领取《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
2.确定补贴对象。县农牧局和财政局根据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确定补贴对象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自主购机。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限内,到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
4、机具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打印《购机确认书》交付补贴对象。
5、结算申请。补贴对象在领取《购机确认书》15日内到县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两书、一证、一票、一号”(其中,“两书”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确认书》,“一证”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票”为:购机发票和复印件,“一号”为:补贴对象个人账号和复印件)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补贴对象还需携带机车合格证、购机发票注册联。申请结算凭证缺任何一项不得办理结算审核,结算材料县农牧局要进行备案。
6.结算审核。县农牧局受理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后,现场核对后,直接在购机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审核”字样(盖章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退还补贴对象。同时,将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名单、所购机具型号、机具编号、补贴额、经销商、生产企业等信息在补贴对象所在的乡镇和村务公告栏中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定期汇总结算申请并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结算事项。
7、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对农牧局提交的结算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审批情况、购机凭证及农机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及时通过补贴对象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对象。
对于购买敞开补贴品目的补贴对象,可以带机申请补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直接打印《指标确认通知书》,并进行购机核实,无误后人机合影,录入购机信息,打印《购机通知书》交付补贴对象。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馆陶县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李晓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副主任牛兰学、政协副主席王红玉担任,成员由县农牧局局长任玉柱、县财政局局长张岩、县农办主任武东峰、检察院副检察长乔保风、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富敬、审计局局长郝文启、工商局负责人李海明、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峰、农牧局副局长赵庆彬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补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副局长赵庆彬兼任,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补贴方案制定、报名申请、购机者确定、公开公示、购机核实、监督检查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强化农牧局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补贴事项。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上报市农机办备案。
县财政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要求,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县农牧局要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补贴机具核实,特别是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10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一般机具的核实可采取电话抽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农牧局农机监理站申请登记。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牧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政策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农牧局要通过局公示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牧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4.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要求。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会同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设立农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310-2802038)和农机补贴投诉电话(0310-2802138),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对农民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牧局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上报省农机局;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我县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总结报送及资料整理
县农牧局和财政局要及时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农机办、财政局农业处,并收集资料整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