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临泉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8 22: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临泉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进一步拉动全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从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临泉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临泉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临泉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为规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进一步拉动全县涉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1.种植业

1)设施蔬菜:新建钢架净棚面积30亩以上,大棚跨度一般在6米以上,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1.0米,连接棚架的横拉杆不少于3排,每亩补贴1000元(不含钢架西瓜大棚)。新建无支柱竹木型日光温室净棚面积20亩以上,每亩补贴3000元;新建无支柱型钢架日光温室净棚面积20亩以上,每亩补贴5000元。

2)“三品一标”认证:对新增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每个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补贴15000元;对新增认证的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每个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一次性补贴30000元。新增一个地理标志产品,每个一次性补贴50000元。

2.养殖业

1)奶牛养殖:安排建场补贴100万元,对当年新建存栏1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场,配套设施符合要求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依次类推,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安排购牛补贴16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的奶牛,在省、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每头800元补贴;对从国外引进优质奶牛,在省、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每头1000元补贴。

2)山羊养殖: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养羊场建设,每年从专项扶贫资金中整合10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养羊贷款贴息、母羊保险、贫困户母羊购置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打造中原牧场加快肉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意见》执行。

3)家禽养殖:安排专项资金60万元,对当年新建蛋鸡舍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存栏10000只以上,一次性补贴4万元;鸡舍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存栏(或近期出栏的数量,有检疫证明)肉鸡6000只以上,一次性补贴2万元;具备种鸡生产条件,有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具有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种10000套以上,每套补贴10元。

3. 农田水利:安排资金1000万元,对涉农项目及“八小工程”改造提升补助范围以外的重点河沟清淤整治、塘坝清淤扩挖、一般河沟清淤整治、机电井新建及修复的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重点河沟(流域面积10-50平方公里)清淤整治,平均每条补助20万元(每条土方量一般不少于5万立方米);一般河沟(流域面积1-1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每条土方量一般不少于2.5万立方米)。整治标准按照典型设计执行。修复机电井,每眼补助0.1万元;新建机电井,每眼补助0.4万元。

4.植树造林

1)“三线三边”绿化工程:对在3条绿色长廊(S102线谭棚至城关段两侧200米;阜新高速临泉县境内两侧200米;阜新高速连接线两侧200米)建设范围内连片种植林苗两用林、花卉、经果林300亩以上,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验收当年起,前3年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第4年、第5年每年每亩补助500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每亩补助300元。其它地段连片种植林苗两用林、花卉、经果林300亩以上,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验收当年起,第1年每亩补助500元,第2年至第10年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2)森林增长工程:除上级财政部门对森林增长工程造林下拨补贴外,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对全县范围内造林绿化大户或林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补贴。其中,200万元用于上年林业示范基地建设中路、沟、桥、渠、井、电等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形成的投资按比例进行补贴;300万元用于创建2个森林城镇和10森林村庄,绿化验收后给予苗木购置资金补贴。

5.秸秆综合利用:对购买秸秆揉丝、粉碎、打捆等加工机械的,除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外,再按购机价格的20%予以补贴。对建设秸秆、青贮池、氨化池容积在200-400立方米的一次性补贴6000元,400立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8000元。对利用秸秆加工板材、碳化燃料、肥料设备按购置费用(以发票为准)的20%予以补贴。

6.其它。因生产需要,修建田间道路、建设仓储、晒场、农机库棚、产品展示厅、保鲜冷藏库,购置农产品烘干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上,符合土地使用政策,按总投资额的10%予以补贴;建设育苗工厂、生物组培室、农产品产地小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购买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上,按总投资额的10%予以补贴;购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农机,配套秸秆粉碎还田、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深松等装置的新型农业机械,小麦、玉米精播种机械,除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外,再按购机价格的10%予以补贴。特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大力扶持,验收后给予补贴。

三、项目实施与管护

实行项目法人或团体、组织负责制,申请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团体、组织,要进行工商登记,实体注册,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四、项目申报与监督检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制和事后验收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法人或团体、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后,项目法人或团体、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验收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县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县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核查公示后,报县政府按标准据实兑现补贴资金。

五、资金安排与管理

各项补贴资金的安排,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上年基数为基础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县发改委、财政局汇总整理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县财政局要整合相关资金,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使用。县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对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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