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金融保险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临泉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临泉县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金融保险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由县政府委托县农委代表县政府与经办保险机构、经办银行三方合作开展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是指贷款人(家庭农场)与经办保险机构在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向其发放单个贷款人总额在200万元(含)以内、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节 贷款对象
第五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象为我县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二节 贷款人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临泉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60周岁(含)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在投保当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综合类按其从事主业标准计算。
第十条 贷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近24个月内无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且无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未曾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无欠缴税费,无嗜毒、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人条件的审查确认由县农委和经办银行负责。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利息及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主要用于贷款人购买生产资料、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贷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状况、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综合类按其所从事主业标准为主综合计算,同时单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上浮幅度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发放或视经营者需求多次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保证保险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由经办保险机构为贷款人提供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经办银行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总金额的2%。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10%,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公司各自按照1:9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第二十三条 试点期间家庭农场保证保险承保贷款总额度当年不低于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放贷前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家庭农场准入名单,由县农委初审,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审核后,分别报上及银行、保险机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准入名单中的家庭农场主向县农委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县农委成立审核组,会同其所在乡镇、村审核人员提出贷款额度建议,向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出具推荐函,分批推荐参加保证保险贷款的家庭农场。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联合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与借款人在其经营场所或家庭住所前合影,并向贷款人收集相关资料:
(1) 以符合经办银行放贷条件的资料为准。
(2) 如经办保险机构有特别要求,可另行让贷款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调查、面签等程序,自贷款人提交齐全贷款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撰写银行资信调查报告,依据贷款人资信情况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初步意见,并拟定贷款金额。根据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偿还能力,经办银行可要求贷款人提供补充担保、抵押、质押。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将同意贷款的信贷审批意见通知经办保险机构和县农委。
第二十九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投保人的资格进行独立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保的初步意见,对同意承保的,应向经办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通过审批后、正式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前,应通知经办保险机构,并告知经办保险机构借款合同生效日期。若在正式订立借款合同前,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县农委任一方发现贷款人信用风险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到贷款人还款能力)或信贷要素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交另一方审核。
第三十一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接到经办银行贷款审批单及收取贷款人支付的全额保险费(保险金额为本金加贷款利息)后,应及时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其中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贷款到期应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三十二条 经办保险机构应在出单后1—2个工作日内将签发的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等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以经办银行签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经贷款人同意后,须在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借款凭证复印件及各类担保合同复印件、《贷款调查报告》复印件等经办保险机构所需书面材料经签章后,移送至经办保险机构。
第二节 放贷后操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检查贷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客户经理要按季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交易账户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信用及经营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双方各自独立建立贷款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在每月10日前向经办保险机构、县农委书面、电邮或其他方式通报上月贷款及还款情况。
第三十七条 当贷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经办银行应及时催收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发现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经办保险机构报案,按照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内容和本协议相关约定行使索赔权利,并仍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如达到叫停条件,则叫停全部业务。
第三十九条 在经办银行行使索赔权利时,为保证经办保险机构顺利追偿,应向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四十条 经办保险机构在接到经办银行完整的书面索赔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十一条 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县农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联合追偿。
第四十二条 当经办保险机构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后,贷款人如向经办银行还款义务时,经办银行须在贷款人重新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人还款金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在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双方之间分配,分配给经办保险机构的金额不超过经办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剩余部分转入县农委在经办银行开立的风险准备基金账户。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家庭农场承担的有关补贴,由县政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配套设立信贷风险准备基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先期一次性存入信贷风险准备基金500万元,存放在临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名下(准备基金的使用另签协议),由县农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章 预警、叫停和封顶机制
第四十五条 当经办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1%,实行预警,强化审核调查;当经办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逾期率超过2%,或经办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达到120%时,县农委、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三方立即叫停此项业务。如县农委、经办银行和经办保险机构三方追偿贷款后,该项贷款业务贷款逾期率降到2%以内且经办保险机构赔付率降到120%以内,三方可继续合作开展该项贷款业务。业务暂停办理或确定停办,不影响已办理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法律效力及保险赔偿。
上述逾期率指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逾期贷款总额占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总余额的比率;上述赔付率指已决和未决赔款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总额的比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需购买足额保证保险,并在保险单中约定经办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县农委、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要成立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审核组。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家庭农场的奖补、保费补贴、贴息等,应优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贷款条件、程序发放贷款,因贷款人死亡、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贷款逾期或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可予以免责。
第五十条 县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通过向家庭农场经营者发放明白纸、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县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制定必要措施,进行联合追偿,并实行信贷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把风险准备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五十三条 县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办事机制,建立“一条龙”式办事服务流程,快速办理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保证保险、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委、经办银行、经办保险机构要简化手续,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兑现、使用、审核的快速、便捷通道。
第五十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提高干群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农村金融保险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所列标准,如遇法律、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