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方案】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9 08:00:14 来源:网友投稿

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2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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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200544号)和《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8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区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粮食、发改、监察、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区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对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动趋势,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督促落实应急措施;

(三)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办公室职责

(一)调查了解、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四)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组织应急粮源;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有关信息;负责突发粮食事件应急的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组织工作;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物价局:负责市场粮价的监测、粮价走势分析、预测工作;当突发粮食事件出现特急状态时,代表政府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打击哄抬粮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粮食经营行为,保证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不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农发行:根据区粮食局提供的粮源,及时提供购销贷款。

财政局: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时筹措并提供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资金;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维护突发粮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突发粮食事件发生期间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粮食运输畅通无阻;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处罚;完成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交通局:维护县乡道路,及时组织抢修损毁公路,确保运输畅通。

民政局:及时调查摸清城镇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家庭的缺粮情况,为政府救助提供依据。

农业委员会: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和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搞好严重自然灾害后的粮食生产工作。

发改委:全面了解、掌握全区粮食生产、供给和库存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提出总量平衡方案。

监察局:全程监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行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奖励的初步意见。  

第三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下列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建立粮食应急储备系统。由农业、粮食等部门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源供给;落实区级储备规模,确保驻军、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需要,按照城镇人口6个月消费量掌握粮源,突发事件重灾区要留足新粮上市前用于灾民开仓借粮的需要。

(二)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系统。东方面粉厂、润发面业、金海面粉厂等面粉加工企业为指定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全区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重点打造13个堡垒型应急骨干企业,打造510个应急骨干网点,区粮食局配送中心为运输单位,大秦储备库、军供站为供应储存点。

(三)建立粮食应急生产补贴制度,对参与粮食应急生产的农户进行补贴,促进粮食生产。

第四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十一条 市场监测,以区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区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建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监测网络构成:各乡镇所在地集贸市场及边邻地区集贸市场价格,由各乡镇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监测上报。  

第十二条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粮食应急监测中心应当全天候检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监测网络职能:在价格监测上与物价部门协调配合,认真采集、整理粮油价格、供求等信息,客观分析原因,预测市场动态趋势,定期不定期通过“埇桥公众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正常情况,每周发布一次,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实行信息日报制度,保持全天24小时跟踪市场。

第十五条 预警。当市场主要品种小麦、玉米、面粉、大米等,在10天内连续上涨,涨幅达20%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局做出市场价格分析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出现居民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以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市场粮价急剧波动,粮食供给发生危机等情况时,应向政府建议并得到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的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有关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

(二)组织粮食采购与调运;

(三)加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科学预测动态走向,配合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保证社会安定;

(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粮食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该方案第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动用区级储备,如储备不够,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借用市级储备,请市粮食局帮助组织部分粮源,或逐级上报,申请批准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

第十九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外,可以依法对粮食市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违抗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批准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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