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模式门诊补偿+住院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邢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邢台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模式
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包括意外伤害)+大病保险。
门诊补偿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门诊;
住院补偿包括:一般住院(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
大病保险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二、基金筹集
筹资标准为参合居民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1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补偿基金
1、一般门诊补偿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提取,约占筹资总额的10.71%。
2、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基金:约占筹资总额的3%。
(二)住院补偿基金
1、一般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意外伤害):约占筹资总额的 69.19%。
2、重大疾病救治补偿基金:约占筹资总额的6%。
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约占筹资总额的1%。
(三)风险基金
筹资标准提高后,需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约占筹资总额的1.17%。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定点的一般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的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约占筹资总额的3.57%。
(五)大病保险基金
按每参合居民30元提取,约占筹资总额的5.36%。
四、医药费用补偿报销
(一)门诊补偿报销
1、一般门诊补偿报销
(1)门诊补偿仅限于县内乡、村两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目录内费用补偿比例100%。年补偿封顶线为每人6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2、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
(1)特殊病种分类
甲类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血友病。
乙类病种:高血压Ш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帕金森病。
(2)补偿报销标准
甲类病种参照就诊医院一般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执行。
乙类病种补偿起付线1000元,目录内费用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为5000元。
(3)申报手续
特殊病种患者需常年连续治疗且门诊医药费用数额较大的,由患者个人填写书面申请,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或持相关的病历检查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复核,经县新农合特殊疾病鉴定小组鉴定后,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4)补偿报销程序
特殊病种患者可持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在县内自主选择定点看病,并在就诊单位申请补偿。到县外诊治的须先经过登记备案,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农合中心补偿。
本年度门诊费用补偿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过期不再补偿。药店、村级门诊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报销
1、一般住院费用补偿报销
注:⑴ 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
⑵ 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患者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⑶ 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⑷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未按规定时限转诊登记备案的补偿比下降10%,未办理转诊登记备案的不予报销。
⑸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⑹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或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以参合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符合条件的中医适宜技术)项目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可按最高补偿比例执行。
2、日间大额诊疗费用补偿
对不需住院的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急诊留观、门诊大额输液(不少于3天)治疗的病人,在建立规范的门诊病历的基础上,可以享受补偿报销政策。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目录内费用500元以内60%,500元以上70%。日间大额门诊补偿仅限于县内县、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单病种定额付费
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 单位:元
注:⑴以上单病种费用不含血费。
⑵单病种平均执行率应达到50%以上。
4、住院分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
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⑴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⑵符合条件的病人,带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河北省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到县农合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⑶审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救治补偿范围。病人出院时,住院费用由救治定点机构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6、住院补偿程序
(1)县内住院
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由所住医院农合办审核后实行出院即报。
(2)县外住院
①参合患者因病需到县外住院的,应提前或者入院5日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②到县外住院者,个人先垫付费用,出院后持个人证件(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和住院病历资料(县外转诊批准书、诊断证明、病历首页、住院志、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住院收据)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补偿。在已和我县签订协议并开通出院即报的医院住院,出院时在所住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赴港、澳、台以及出国诊治的均不在补偿范围。
④新农合报销必须使用原始发票。
7、补偿时限
(1)无特殊情况,住院补偿应在出院60天内办理。
(2)异地居住或在外务工人员因病在外地住院的,经批准后可在年度内择时办理补偿手续。
(3)原则上本年度已出院患者,应在年度内办理补偿手续。
(三)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等。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及大病保险补偿另行计算。
五、报销范围与项目
(一)以户为单位参合的群众因患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所致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范围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执行。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加
已在城镇医疗保险或用工单位报销过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再补偿。
六、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用于经新农合正常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合规部分超过规定数额的患者。具体补偿程序及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七、一般诊疗费补偿
(一)一般诊疗费是指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药事服务费。
(二) 一般诊疗费只用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定点的一般门诊补偿。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合群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一般诊疗费使用原则为总额控制、据实结付、超支不补。具体补偿程序和拨付办法按《邢台县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