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邢台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3-06-19 09:50:08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法治机关建设,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邢台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邢台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邢台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法治机关建设,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教育局法制安全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责令停止办学、停止相关资质;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民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二)校车使用许可;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安全股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按本办法向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安全股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安全股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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