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9 10:40:15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更好地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县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审计监督的执法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审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审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邢台县审计局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邢台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图;

(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廉政纪律、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组长及成员、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公开邢台县审计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审计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一)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审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五)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六)审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审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建立与邢台县政府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行政执法信息向邢台县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信息推送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示审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审计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公示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八条    审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公示程序如下:

(一)要求全面、准确梳理邢台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通过邢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邢台县审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审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邢台县审计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审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送达生效之日起,被审计单位未按法定程序提起复议和诉讼的依此制度予以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邢台县审计局各相关股室和投资审计中心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单位审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邢台县审计局推行发布人制度,局办公室将各相关股室和单位审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由发布人按照审计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邢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审计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邢台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邢台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邢台县审计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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