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邢台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23-06-19 11:10:07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略)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邢台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邢台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邢台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略)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事故的分级

根据事故的质性、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县行政区域内煤矿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4)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时。

5)本预案适用于邢台县人民政府在应对较大(Ⅲ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组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与事故属地县(市、区)政府及事故企业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形成有机衔接。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国家、省、市、县()区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煤矿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积极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指挥部)

设立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主要由产煤乡、镇、县卫计局、县公安局、武警支队、县消防支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工业与信息化局、邢台市矿山救护队、供电公司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成员组成。

2.1.1 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煤矿救援队队长、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主管领导以及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1.2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的有关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掌握辖区内救援车辆、电力、排水、通风、灭火、侦查、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抢险救援所需设备和设施的型号、储备量、保管人及电话、存放地、使用人、归属人等信息,为应急抢险和救援时提供物资调配或征用信息。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各种物资的供应。

2.1.3群众工作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主管科室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2.1.4综合接待组

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抢险救援、新闻媒体、事故调查的部门领导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等,认真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1.5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通局副局长和武警支队队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防止有关责任人的逃逸。

2.1.6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县卫计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市场综合监管局副局长担任,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好防疫工作。

2.1.7通讯保障组

组长由县工业与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中国联通邢台分公司副总经理、移动通信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事故矿井现场指挥系统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2.1.8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以及县有关媒体主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1.9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总工会副主席、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2.1.10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总工会副主席、县公安局副局长以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邢台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应急救援及主管煤矿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建立煤矿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顶板)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第三章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煤矿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邢台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中划定的事故等级相对应。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获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安监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及时采取消除事故隐患。

3.1.2预警发布与解除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灾害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产煤乡镇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故信息。获悉突发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3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3.3.1报告时间

煤矿发生事故时,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当地乡镇政府。

发生较大(Ⅲ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主管领导和县应急办。

3.3.2报告程序及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事故属地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逐级向上级进行事故报告,情况严重或事态紧急时可越级上级,越级上报后应立即通告直接领导(或直接上级部门)。

县级以下煤矿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乡镇、县()区、市政府(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顺序以及事故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乡镇→县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应急办、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矿井名称及矿井概况,事故类别、发生的地点、时间,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采取抢险救援的主要措施等。同时要做好不间断地续报工作。

第四章 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

Ⅳ级 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处理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应当及时上报,启动本预案。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启动本预案。

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接到乡镇政府的请援后,立即报县应急办,同时报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县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控制发生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县政府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煤矿的银行帐户以及煤矿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怅户。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应急措施

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煤矿事故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煤矿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及其它事故发生,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应当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救援、所采取的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价。

4.2.1预案启动后,由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应当进一步核实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遇险人员的地点、人数以及遇险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等。同时,密切关注事故的事态发展,保证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

煤矿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矿井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处置。

4.2.2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

(1)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在煤矿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当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并应当按照《邢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3应急结束

4.3.1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抢险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4.3.3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煤矿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5.3重建和恢复

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注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应当对煤矿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奖励有功人员,依法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煤矿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矿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以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确保指挥迅捷有效。

6.3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 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建立全县煤矿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应当建立由本矿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邢台市安监局矿山救护队,应当随时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应急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指导一线抢险救援人员对遇险人员科学施救。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治安保障

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资金保障

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设专门帐户存储;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情况进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援助。

第七章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忧患意识、在会责任意识和自救和互救能力。

7.2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煤矿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将督导检查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结合起来,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搞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本预案由邢台县安委办批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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