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意见】市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19 11:40:09 来源:网友投稿

市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精神,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切实解决南水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市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市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完整版】


市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精神,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切实解决南水北调江水使用成本高、用水量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税改革,助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促进全市生态修复,现就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奖补与企业成本控制、南水北调江水使用量相结合的水价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推动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讲求效益。把节约使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充分反映水的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统筹规划,综合施策。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关系,按照两手发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思路,综合运用价格调整、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手段,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系统推进,稳步实施。坚持水价调整补偿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措施一并实施,同时,合理设置过渡期限,政策目标逐步调整到位。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一)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认真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工商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差别价格制度。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探索对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统一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合理确定终端水价

建立反映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的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测算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水厂以上供水成本,严格核定水厂及配水管网净配水成本,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受水区用户终端水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实施水价动态调整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按照水价调整程序,合理确定调价周期。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2017年到2019年逐步调整到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超额累减优惠

建立使用引江水奖励和倒逼机制,在执行过渡期水厂以上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对超过水量消纳计划的,实行过渡期超额累减优惠。(市南水北调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三、建立水价补偿机制

(一)拓宽补偿建设资金渠道

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以2015年为基数,调增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增量部分,在水价调整补偿期内,用于引江水价补贴、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统筹市级预算内基建、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厂管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提高城镇公共供水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对供水企业实施定向补助

按供水企业使用南水北调引江水量,对上缴国家部分的原水费予以补助。暂定补偿期限为20172019年,水价调整到位后不再补偿。(市财政局、市南水北调办、市建设局,受水区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鼓励供水企业挖潜增效

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制定降低漏损率措施,加强企业运营管理,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建立政府奖补与供水企业降耗增效挂钩机制,凡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大对弱势群体支持力度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统筹利用低保资金,对城镇低保户用水实行价格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供水通水设施建设

把公共供水管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完成水厂以上输水工程扫尾工作。拓展配套工程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较大用水户建设直接引水工程,增加引江水直供水量,新建园区一律不允许使用地下水。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网,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管网互联互通。推进实施农村供水集中连片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扩大江水供水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市南水北调办、市建设局,受水区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实行最低引江水量计划管理

分年度逐步落实分配我市的南水北调规划水量,力争2020年前具备完全消纳分配水量的能力。过渡期内实行最低水量消纳计划,受水区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签订的供水协议切换使用引江水,并负责督促落实未消纳规划分水量水费。(市南水北调办,受水区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供水计划调度和管理,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辅、地下水应急的原则,由省统一调配,市、县政府具体执行。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开展取水许可拉网清查,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引江水源切换稳定供水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源井和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实施封存或填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单位自备井,随着公共供水管网的延伸逐步关停。(市水务局,受水区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任务

水价调整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责落实国家干线水费和最低消纳水量水费资金来源,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逐项进行督导,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政策落地。发改(物价)、水务、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南水北调办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情况沟通,搞好联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核定用水成本、用水价格和补偿方式的指导,积极鼓励县(市、区)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及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把水价调整补偿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建立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水价调整补偿的重大意义,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改革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增强有偿用水意识,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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