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内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内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市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工程决算,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县政府安排,对项目资金运用情况提前介入、全程进行跟踪审计。
县工信、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城管、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九)项目后评估。
第九条 政府投资规模和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部门、行业要重视并加强规划的编制,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规模和重点项目计划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需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前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通过听证会、征询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科学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县发改部门应当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立项。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价。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和招标结果进行审核、拨款。但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及建设单位不得全额拨付合同价款。根据需要,如需拨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工程设计和工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变更设计、追加投资的,所产生的投资变更,县审计部门在竣工审计时不予认可,县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且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等变更幅度在10%(含)以上的,或变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准的时间内竣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竣工的,项目业主应向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向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招标备案资料;
(二)住建、水务、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三)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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