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案】巢湖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9 15:20:07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缓解我市诚信纳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有效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等八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巢湖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巢湖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



巢湖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我市诚信纳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有效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等八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或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为反担保。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税融通”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巢湖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源担保公司、合肥市巢湖兴泰担保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税融通”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贷款用途

第四条  “税融通”业务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持有有效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不包含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

第五条  借款人除满足第四条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持续经营期在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风险;

(二)近两年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

(三)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第六条  “税融通”贷款资金用于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市和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符合本业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税等级在B级以上的,按近2年平均纳税金额的15倍提供贷款额度,单户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每年元月底前,税务部门向市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纳税记录等信息;每年三月底之前,市联席会议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税融通”信用担保额度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授信期限最长为1年,融资额度在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银行对纳税等级为A级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对纳税等级为B级的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税融通”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融通”贷款申请书;

(二)工商信息查询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及其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者信用记录;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已核定公示信用担保额度并需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确定融资担保机构及主办行,并报至市联席会议备案,由市联席会议将信息报送至各相关银行。

第十三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合作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第十四条  采用信用方式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由银行先行办理,在放款前经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税融通”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推动辖内税务部门、银行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沟通机制,签订“税融通”合作协议,不断创新和完善部门合作、资源合作、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负责核算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动态管理纳税人信用,及时向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共享新增贷款、还贷记录及企业外部评价等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需与税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计和向上级部门报送辖内“税融通”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税融通”贷款企业需在经办行开设专户,作为其主要结算银行,便于经办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严控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税融通”贷款加强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符合审批用途,资金划转符合规定程序,加强实地查访,及时掌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息恶化、有重大涉诉风险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银行需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每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监管派出机构报送不良贷款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积极参与 “税融通”贷款的后续管理与辅导,定期走访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协助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在年度信用评级时,充分考虑企业还贷信用因素,依法依规调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以下方式分担风险。

(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市政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是2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由财政和银行按照4:6的比例分担。

(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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