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巢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设的日供水规模10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主管网(管径φ≥90)及供水水厂设备的维修养护,村内供水管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村供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原则上来源于市财政每年的专项拨款。
第五条 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维修专项资金200万元,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求配套当年项目下达投资的1%,两项费用均作为维修管护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维修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管径φ≥90)等主体工程维修和管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一)水厂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达不到合格等次的;
(二)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中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管道铺设及入户按照任务的;
(三)水厂所在地乡镇不予认可、申报的。
第九条 维修管护资金的申报
(一)对维修费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维修,由供水单位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以正式文件向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申报。
(二)对维修费用超过50000元的,由供水单位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以正式文件向市农村供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按附件中标准文本编制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及计划。
(四)单个水厂每年度申报使用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拨付
经审批同意维修的项目,维修结束后需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所在地乡镇凭报账申请表、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验收意见书等经市农村供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由乡镇支付至各水厂。
第十一条 相关职责
(一)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