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含山县,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9 16:30:10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和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含山县,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含山县,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含山县2017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和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住房保障具体工作的通知》(马住建﹝20171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的条件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10800元(含)以下;

2.家庭人均住房(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含县农委下属运漕渔业公司未享受渔民上岸政策职工家庭和县交运局下属原东关航运站水上职工家庭,均不含职工家庭成年子女);

4.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必须符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条件。同时,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需相关单位出具不纳入征迁对象证明和不予翻建、扩建证明;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庭人均年收入27000元(含)以下;

②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

③申请人具有含城户籍并在含城实际居住。

3.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在含城区域内(包括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以及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②申请人在含城无住房;

③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10年,并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

④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年(含)以上。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非本县户籍人员需取得本县《居住证》;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含城无住房;

③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

④申请公租房房源原则上限于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和清溪工业集中区,房源不足时由所在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县房管局申请。

⑤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园区申请。

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对其职工进行配租,并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督管理。

5.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县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

③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

6.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含城户籍,并由所在单位或社区提供担保;

②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③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住房困难;

④家庭实际收入不超标(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7.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的,由征迁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县房地产管理局统筹安排;

8.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超出保障面积和经营性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并能满足居住条件;

3.已购买或者已有拆迁安置住房;

4.拆迁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未购房的,3年内按拆迁前住房面积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家庭收入状况超标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

2.家庭拥有大宗消费品或奢侈品,其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收入状况;

3.家庭经商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7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员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低收入家庭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

2.低保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范围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保障范围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范围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超保障范围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3.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4.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按照县征管局支付拆迁户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收取)。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低保户实物配租物业费全免;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面积物业费按5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中等偏下收入、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等实物配租的住房物业费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

三、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马鞍山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填写后提交社区,同时提供规定的附件材料。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实行定期申请,其他申请实物配租的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二)受理、核实。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现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初审、公示。镇(园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镇(园区)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四)审核收入及家庭资产。县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单位自收到县民政部门送达的保障对象信息核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五)县级公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县房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房管局按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家庭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六)建档。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分类建档。

四、部门审核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和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查。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家庭成员中在职人员的工资或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等信息进行审查。

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审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山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审查。

五、实物配租房源

2017年我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东苑小区、和谐苑小区、学府苑B区(西苑小区)等。

六、实物配租分配方式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保障申请的家庭房屋分配,原则上按照孤老病残对象户优先选择底层或低层住房,其他家庭通过抽签选房方式确定房号。

七、本方案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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