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为拓宽我县融资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和省金融办等六部门《河北省小额贷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临城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临城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为拓宽我县融资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和省金融办等六部门《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1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金融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县以建设冀南生态经济强县为目标,大力实施“工业立县、项目强县”战略,以“省级经济开发区”为载体,全面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目前,全县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达3500余家,从业人员3.8万余人。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达190.15亿元,税金达3.08亿元。企业要发展,经济要发展,金融是支撑,是保证。但是金融部门在向商业化转型进程中,仍存在贷款权限上收、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手续繁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对企业的信贷投入。随着我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现有的金融机构已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服务高效、充满活力的新型融资平台,以促进竞争意识的加强,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充分,更好地满足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我县按照上级要求,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具备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成立后,可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手段和服务水平来满足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动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建设生态经济强县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2.工作目标
试点阶段先发展一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坚持“小额、分散、短期”的原则,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根据经济发展和运营监管状况,在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扎稳打,做好做强,逐步发展过渡到村镇银行。
三、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邢台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邢政办函〔2010〕27号)文件要求,我县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议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会同县工信、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同时,落实了监管部门,配备了两名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监管人员,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方法和步骤
1.第一阶段: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成立临城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起草《临城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和《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请示》,报邢台市政府和省金融办审批、审查。
2.第二阶段:协助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备申报材料
(1)筹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起人(主投资人)经营情况介绍;
(4)公司章程(草案);
(5)拟任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管理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6)出资人承诺书;
(7)出资人协议书;
(8)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9)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投资人和法人股东专项审计报告;
(10)对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11)对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12)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拟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13)拟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遵纪守法证明;
(14)拟设公司注册本金开户银行、账号及查询委托书;
(15)拟设公司创立有关资料;
(16)审批、备案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第三阶段:审议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1)对拟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主投资人)金额其他法人机构股东进行资格初审。发起人企业必须是我县民营实体企业,合法经营,且连续三年经营净利润不得少于其出资额;其他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
(2)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主投资人持有股份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是否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是否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是否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条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是否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
(4)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初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
(5)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的经营场所进行初审。看是否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是否符合防火、防盗等项要求。
(6)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等其他材料进行初审。
(7)初审合格后,在县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4.第四阶段:报上级审定并正式营业
(1)上报审批。初审合格后,起草关于筹建设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并形成政府文件,连同初审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邢台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2)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收到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省金融办的同意备案文件后,通知并帮助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对没有经合法审核、备案、注册登记合法程序而擅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
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项新生事物,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热情服务,依法、及时完成各项审核、审批工作,推动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扎实、快速开展。
2.加强监管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县政府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把好准入关;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银监办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消试点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规范操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试点政策,正确引导舆论。既要坚持政府加强指导的原则,根据准入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首家试点主发起人,审查参股股东,又要坚持企业自主的原则,由主发起人按照自愿互信原则,根据股东资格条件选择其他股东;既要积极稳妥,公开透明,又要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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