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9 17:2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城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以及下属各站、科室。(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确保交通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基本任务: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正常运作的资金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交通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基本收付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财政相关制度,各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通过单位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内部设置财务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工作实行主管局长负责制,主管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局财务科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综合财政管理办法。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根据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一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三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缴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一条 各项支出由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三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四条 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财务科根据计划、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办理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在实施前,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拟出方案,财务科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二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四条 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票据的购置。 局财务科票据专管员统一到财政非税局购领,单位报账员到财务科领用,实行“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针对收入未及时足额缴银行,未按要求开具票据,私自转让、代开、销毁行为将停止供票,并追究责任。

第二条  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票据后,报账员应验收入库,并登记收费票据的领用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收费员到报账员处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条  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第四条  票据的核销。票据专管员与报账员定期办理票据核销,报账员与收费员及时核销,销号时保证票据区间号码与收入核对一致,并完善核销签字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须先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经科室主管领导初审,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申请审批完成后,视当月财务状况统一安排购置。

第三条   新购固定资产审批购置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交付申请科室使用,由使用科室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原则上分配到各科室使用,相对固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求统一安排,调配使用,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原因变动时,应对该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所有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无偿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财政局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财务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九章  会计监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章  审核权根

第一条  单位所有支出均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条  财会人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权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注意:

()检查票据是否合法真实(防假票、过期票)

()票据是否填写齐全;

()每张票上是否有经手人、负责人、主管局长等3人以上的签字。

()事由是否清楚

()1000元以上的票据是否附件清楚。

第三条   单位支出均由单位经办会计进行复审。

第四条   下列事项财务科拒绝受理:

()报销单据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白条充抵发票;

()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未填写报账凭证,报销、审批手续不全;

()收款人与合同、发票上的户名、收款人账号不符;

()购置政府采购所列项目而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

()基础、维修改造、大型购建等工程付款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程决算审查(预算)定案表和建安发票等资料。

()其他违反财政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章  审批程序

第一条  单位费用开支、资金拨付等的审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业务科室经手人、负责人或验收人签字,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报财务科审核待结算。

第二条财务付款条件

()开支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办人员应将不同内容、不同业务的费用分开。

()开支的证明齐全,报销的单据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已注明用途并签名。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约,牵涉到经济条款的合同、合约签订后经办单位须备份给财务科和有关部门,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所有资料根据年度、时间、类别存档,近期资料由财务科自行保存管理,历史资料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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