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方案】​六安市裕安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9 17:3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六安市裕安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粮食储备工作特点,提出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六安市裕安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粮食方案】​六安市裕安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六安市裕安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发挥区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粮食储备工作特点,提出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方案。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地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区级储备粮继续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区级储备粮粮权在区政府。区粮食局为区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二、储备粮承储企业选择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粮食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筛选,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具有符合储备粮质量等级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区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和年审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本区宏观调控的需要协商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完成。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分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每年储备粮收购(包括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区粮食、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所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下达区级储备粮任务完成确认通知。

四、储备粮储存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

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质量负责。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报告审批制度,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轮换销售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区粮食局核准。

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区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负担。

六、储备粮动用

区粮食部门要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保供实施预案,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本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区级储备粮方案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提出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七、储备粮补贴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粮食等部门确认的区级储备粮库存数量以及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补贴。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费、保管费实行定额补贴,利息及出库等费用实行据实补贴,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轮换、动用价差收入上交区财政,亏损由区财政据实拨补。

区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准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强化区级储备粮监管,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粮食预警、监管专项经费。

八、储备粮监督检查

区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区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区粮食、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检查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及执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区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粮食等部门举报。区粮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未履行对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的;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

()因保管不当,造成区级储备粮变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弄虚作假,库存不实,套取储备粮补贴的;

()储备粮销售货款不及时回笼或挪作他用,违反储备粮资金使用规定的;

()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其他不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本实施方案从2015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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