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含山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9 17:30:10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贫困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以“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含山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含山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含山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贫困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以“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38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马政办秘〔2014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贫困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16-59周岁),具有含山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和肢体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创建残疾人“阳光家园”机构标准建设,经县残疾人联合会验收合格后,给予统一标识。

(一)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托养服务机构。依托社会养老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及其它社会公益机构,通过挂牌、变更、协作等方式,将其转变成以残疾人为主要托养对象,或开辟残疾人专托功能区。

(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大力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等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社会化服务,包括全日制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居家安养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独立或合作的形式,开设残疾人庇护工场 (车间),为符合托养条件并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庇护就业托养服务。

(三)推动残联自办,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县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积极自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第四条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可选择机构托养服务。其他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

(一)机构托养: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饮食起居专人护理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精神残疾人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托养。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间看护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参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训练、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有偿生产劳动。

(三)居家安养:居家安养的残疾人,通过发放护理补贴形式或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帮助。

托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园区)残联。

(三)镇(园区)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四)县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残联备案。审定结果由镇(园区)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城镇托养对象可以选择县社会福利院,农村托养对象可以选择各镇(园区)敬老院,也可选择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精神残疾人依托精神病医院托养;县残联自办日间照料,同时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符合标准(服务对象5人以上)的日间照料机构。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已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残疾人,接受机构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居家安养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对于开设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镇(园区),按照每个镇(园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贴。

对于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每收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每月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补助,实行专户管理。

县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从县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8%,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人托养的审批手续、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及托养服务协议等材料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资金。

县财政部门将机构托养、居家安养的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居家安养对象无需提供机构的缴费凭证及托养服务协议。对托养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日间照料机构的运营补贴和日间照料对象的补助资金,经县残联核定后分别直接拨付给服务机构和相应镇(园区),每年2月和8月分别结算一次。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和舆论宣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县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摸底调查、审核审批、情况统计及机构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认定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福利院、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等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精神、智力残疾人集中托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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