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制度(完整)

时间:2023-06-19 17:4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县交通运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县交通运输工作以邓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制度(完整)


临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交通运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交通运输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原则,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交通部门职能。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政令畅通,服务基层,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考勤记录采用纸质签到方式,因会议、公务来不及签到的,可事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注明原因。

第五条 工作期间如需外出要填写外出记录及返回时间,如因紧急事项来不及填写的,可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注明情况。

第六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写明起止时间,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病、事假,由局长批准。

2、局长离县外出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

3、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病事假12天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履行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假期。未续假逾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向批准假期负责人销假,并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局股室以上人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局主管领导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

第九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必须施行24小时值班制,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调休。

第三章 会议、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议题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每周一晚上为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间,机关全体、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学习法律规章、政治文化、相关业务等知识,由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四章  临时人员聘用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聘任临时性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临时性工作人员要求辞职的,本人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到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认真遵守《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经费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增收节支,财务科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虚列虚报,经费开支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账款分离,不得由一人监管,现金及时入库,不得公款私存或挪用外借。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帐薄,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编制、登记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各项财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财务、和办公室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固定资产的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二十五条局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全局固定资产的登记建档、审批、调拨、报废等事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定期进行设备的清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自带走或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不准作价私自转卖给他人。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维修或报废,需向局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七章 廉政勤政制度

第二十九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严守《廉政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十条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收受贿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赠送。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杜绝奢侈浪费、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县纪委、监察局《禁酒令》,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严禁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饮酒;严禁携带机关文件、重要物品和驾驶车辆时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八章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局行政公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章,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程序,经办人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

第三十四条印章管理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保管。管理人员如更换或因故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公章移交手续,确保不影响正常办公需要。

第九章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其他局属单位车辆由所在单位管理。用车人和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用车时间、运行路线使用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内如无出车任务,应在驾驶员办公室备勤。

第三十六条车辆外出停放时驾驶员应看管好所驾车辆,不得远离。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外借或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十七条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车辆必须入库或在指定办公场所停放,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第三十八条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参与婚丧嫁娶和其他影响交通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车辆外出县城以外的地区,要进行审批登记,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车辆保养、维修要严格按照有关申报程序经主要领导批准,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向本部位负责人汇报,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时间不得饮酒,严禁开超速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如出现违章应及时接受处理。

第十章 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管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照。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要严格实行招投标标准,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准泄露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准以任何方式干预、妨碍、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标准,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不准利用质量评定、工程验收等环节谋取私利。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养护科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药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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