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舒城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9 18:10:06 来源:网友投稿

舒城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等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帮助农户化解水产养殖风险,促进我县现代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舒城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舒城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舒城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等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帮助农户化解水产养殖风险,促进我县现代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三农”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淡水养殖(鱼)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以降低淡水养殖(鱼)经营风险、构建新型淡水养殖(鱼)产业保障体系,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目标,实现符合条件的淡水养殖(鱼)应保尽保,促进淡水养殖(鱼)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持有《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的养殖户养殖的“四大家鱼”等普通鱼或按等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其他淡水鱼。

下列淡水养殖产品、以及下列养殖方式养殖的淡水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不属于淡水鱼的其他水产品;正处在危险状态的水产品;已经离塘的水产品;陆基式(工厂化)养殖。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达到20%(含)以上。

2.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发生溃塘、漫塘的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

3.遭受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突发性的大面积的水质污染、他人投毒发生中毒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达到20%(含)以上。

4.遭受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达到20%(含)以上。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田间农药的流入;

4.被保险人自主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药品);

5.饵料、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6.盗窃、哄抢、投毒;

7.动物猎食造成损失的。

(四)承保对象

淡水养殖(鱼)保险原则上以规模化养殖户(企业)连片养殖100亩以上为承保对象。

(五)投保方式

区别精养鱼塘、自然水域半精养实行差异化的投保方式。

(六)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在下列二档中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精养鱼塘:单位保险金额为3000/亩,保险产量为1500/亩;

2.自然水域半精养、围网养殖:

单位保险金额为600/亩,保险产量为800/亩。

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七)保险费率

按照保费费率与保险责任相匹配原则,暂定精养塘保险费率为8%;自然水域半精养主险费率为6%

(八)补贴比例

淡水养殖(鱼)保险保费县级财政补贴80%,以后年度根据上级政策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九)保险模式

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保险理赔

按照投保鱼的不同生长期实行分段赔付。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发生溃塘、漫塘时,根据溃塘程度、漫塘时间确定赔付比例。如保险鱼溃逃、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不予赔偿。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不可同时计付赔偿金,以较高值赔偿。

发生泛塘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按照保险鱼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出险原因、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十一)资金管理

淡水养殖(鱼)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保险经办机构、县农委、县农险办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设计制作宣传海报、宣传折页,通过乡镇公告栏、宣传栏、墙体广告等形式,开展淡水养殖(鱼)保险进乡入村宣传。让养殖户了解国家补贴政策、增加防疫知识、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报案程序等,为淡水养殖(鱼)保险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签单收费

保险经办机构依托县水产局采集、登记、归档的淡水养殖(鱼)信息为投保信息的初步依据,根据实际投保养殖塘的亩数承保,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见费出单”。

(三)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一般理赔案件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所在乡镇水产管理部门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认可,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情况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县农险办、水产局、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组成淡水养殖(鱼)保险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核损理赔工作要实施阳光操作,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及时、到位。

(四)保费结算

1.养殖户交费部分:根据统计并核实的符合承保条件的养殖塘数量,由保险公司员工或委托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直接向养殖户收取。

2.财政补贴部分:县级财政补贴保费由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根据系统出单数字及时向县农险办申报淡水养殖(鱼)保险承保情况,报送保险单、承保清单、保费发票,经县农险办审核后,县财政局统一划拨至市财政局特设专户。

四、保险经办机构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为我县淡水养殖(鱼)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险办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县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县水产局要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淡水养殖(鱼)保险宣传发动、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淡水养殖(鱼)的投保数量,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协助承保公司查勘定损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淡水养殖(鱼)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细致做好各个保险环节的服务工作,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热情服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农保险服务站、乡镇水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参保户了解和掌握淡水养殖(鱼)保险的主要内容,提高干部群众对淡水养殖(鱼)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投保氛围。

(三)加强保险服务

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要严格执行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定向开发淡水养殖其他保险产品,履行产品报备手续;要扎实做好淡水养殖(鱼)保险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淡水养殖(鱼)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严肃工作纪律

开展淡水养殖(鱼)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一经查实,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赔,触犯刑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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